凱文大帝法律人 建筑工人在工地上突發(fā)疾病猝死,作為包工頭的雇主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
陳某承包了一幢三層樓房的木扶手鐵藝欄桿、宿舍及走道到樓地面找平層DS砂漿、宿舍及走道樓地面整體地坪漆、刮膩子等工程 , 并將其中的地坪漆工作交由李某負責 , 雙方約定工程價款為1萬元 。
李某又給劉某電話聯(lián)系 , 請劉某到該工地上干活 。 過幾日 , 劉某隨李某到達事發(fā)工地從事地坪漆工作 , 但到達工地后不久 , 劉某突然暈倒 。 李某連忙將劉某送至醫(yī)院急救中心 , 經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 。 隨后 , 醫(yī)院出具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劉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 。
劉某的法定繼承人認為 , 東亞公司將該工程違規(guī)發(fā)包給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李某和陳某 , 而李某和陳某雇傭劉某進行施工 。 東亞公司、李某和陳某應該對劉某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因此 , 劉某的法定繼承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 要求東亞公司、陳某、李某共同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00余萬元 。
【被告抗辯】
東亞公司辯稱:事發(fā)樓幢的產權人、承租人均非該公司 , 涉案工程的發(fā)包人也不是該公司 , 原告將東亞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無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 , 屬于主體錯誤 。 東亞公司無過錯且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系 , 劉某的死亡與答辯人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上的關聯(lián)性 , 屬于主體錯誤 , 因此 , 東亞公司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
李某辯稱:一、劉某死亡原因是自身原因猝死 , 原告未舉證證明李某存在侵權行為 , 原告向李某主張賠償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二、李某和劉某共同受陳某雇傭前往事發(fā)地點刷漆 , 李某與劉某是工友關系 , 李某并非劉某的雇主 , 只是結伴一起工作 , 原告要求李某賠償無法律依據(jù);三、李某和陳某之間并非承攬關系 , 不需要對陳某承包項目的工人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
陳某辯稱:
一、李某與劉某之間為雇傭關系 , 而李某與陳某之間為承攬關系 。 雙方就地坪漆顏色、價格等談好后 , 李某即按自己的時間安排進行施工 , 雙方約定的是包工包料一口價的方式進行結算 。 關于地坪漆的施工人員均是由李某自己決定 , 陳某未參與 。 因此 , 陳某與李某之間就地坪漆的施工應為承攬關系 。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 ,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 , 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 , 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本案中 , 定作人陳某對地坪漆的定作、指示或選任不存在任何過失行為 。
二、劉某的死亡與陳某之間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 根據(jù)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中醫(yī)院病歷及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 , 可以看出 , 劉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 , 其身體因素與死亡結果存在很大的關聯(lián)性 , 而陳某與李某之間關于地坪漆的施工并不具有施工危險性 。
【法院觀點】
【凱文大帝法律人|建筑工人在工地上突發(fā)疾病猝死,作為包工頭的雇主是否應當承擔責任?】1、結合本案事實及證據(jù) , 無法證明東亞公司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 , 故對于原告方要求東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 , 法院不予認可 。
2、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李某與劉某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 。 從事雇傭活動 , 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 劉某跟隨李某工作已經有一年有余 , 劉某在李某的授權或指示范圍內從事地坪漆磨地面等相關工作 , 故李某與劉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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