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從清代“賣休”案談起:近三百年來的婦女、家庭與法律實踐( 七 )


我們知道,因為我國判決離婚所依據的是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 。而離婚類案件的難點在于對夫妻真實感情狀況的判斷 。對于時間、精力、職權都受限的法官來說,他們每天處理那么多的離婚糾紛案件,往往傾向于一種程序化的處理方式,有時候就會演變為一刀切的狀況 。比如,有一段時期,當夫妻一方第一次提出離婚,法官往往判決不離(也就是我們說的一審不離),等到第二次提出時,法官直接判離 。這幾年這種狀況有所好轉 。
而在取證方式上,以往都是由法院來取證,現在轉變成當事人自己提供,也就是你說的從“職權主義”轉向“當事人主義” 。尤其涉及爭議性的離婚糾紛時,以前法院的做法是會跑到你家各種調查,和當事人聊,和鄰居聊,我的書中有相應的案件記錄,你可以看到當時的法官對離婚訴訟的調查處理真是極其細致 。現在基本不會了 。但我們也知道,在許多時候,當事人是無法自己提供的 。例如,女性想要調查丈夫是否在婚內轉移財產,就必須去銀行找證明,但銀行是不會提供證明的,所以就無法取證 。這在涉家暴的離婚案件中尤為明顯 。
法律應該面對社會實際,在調查取證程序上注意到婚姻家庭糾紛的特點,根據具體事實情形有效解糾紛;根據具體案件事實,注重離婚損害補償制度的真正適用,以及在財產分割時要考慮婦女家庭勞動貢獻等,如此方能使得注重實質正義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真正發揮保護婦女權利的作用 。
新京報:在這本書的最后,你寫道:在由“家-個人”的轉變的過程中,又正在重回“祖蔭”中國的家庭關系因財產權利的變化而發生改變,在改變的過程中,也在重新構筑新的家庭倫理 。在你看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家庭主義”正在發生怎樣的轉變?它對于婦女權益相關的法律制定與實踐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趙劉洋:首先,中國的家族主義在今天仍然在延續著 。最突出的例子是2011年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它規定了父母給子女一方的贈與或者是購買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是不分割的 。
表面看起來,這似乎意味著夫妻一方的財產歸個人,依據的是一種個人主義原則 。但如果我們仔細閱讀司法解釋,在血親和姻親原則上,法律選擇血親原則 。所以,我們國家的法律實際上是站在支持父母一方 。這本身就是家庭主義的一種體現 。
今天,一個二三十歲的普通年輕人很難有財力買房,所以婚前購房基本都是父母出資 。這樣一來,子女與父母無論是情感還是財產關系必然是深度綁定,甚至是高于夫妻雙方的關系 。
清代|從清代“賣休”案談起:近三百年來的婦女、家庭與法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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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買房》劇照 。
它對婦女權利的影響是復雜的 。我的看法是,女性在以后的婚姻財產權上受到的保障實際上變弱了 。比如說當一個男的跟一個女的結了婚,房產是婚前男方父母購買的 。接下來,不管他們共同生活了很多年,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付出了多少(生育/家庭勞動),離婚的時候依舊分不到房 。哪怕法院出于保護弱勢的態度,提出競價,但許多女性因為經濟狀況仍舊是吃虧的 。
同時,法律的變化也可能會反過來影響社會的變化 。比如再過10年,社會觀念關于婚房的購買可能會天然地是由夫妻雙方共同購買 。但它同時也對婦女一方的經濟地位提出更高的要求 。總之,目前的法律在表面上看是突出(夫妻)個人主義原則,在社會影響方面反倒是強化了(子女和父母)家庭主義原則 。
新京報:接下來的寫作計劃是什么?
趙劉洋:在學術寫作方面,我有一個“法治與中國社會轉型”三部曲的寫作計劃 。這本書是第一本 。在這本書中,我是從性別視角來探討中國的法治道路,也就是法律和道德應該如何依據中國社會實際進行結合,才能夠使得婦女實現更好的權利保障 。
我目前正在著手寫的第二本書(《市場轉型、法律實踐與日常生活》),其實是進一步擴展這本書的問題 。我們知道,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社會經歷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市場轉型 。我想要具體研究市場轉型給我們中國普通民眾帶來了怎樣的變化,尤其是從法律實踐的角度來看待市場轉型的復雜影響 。
我還計劃寫第三本書,更加突出歷史與理論的結合,通過對中西法治歷史演進過程進行比較,嘗試總結和提煉中國法治道路的內在邏輯 。
作者|青青子;
編輯|青青子;
【清代|從清代“賣休”案談起:近三百年來的婦女、家庭與法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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