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白酒消費稅

    銷售白酒消費稅
    銷售白酒的消費稅,是指在銷售白酒的過程所征收的稅額 。
    一 。白酒消費稅計算公式
    白酒消費稅是屬于復合計征的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1) 。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 。
    舉例:某酒廠銷售糧食白酒2噸,收取價款30萬,那么應繳納的消費稅=1000*2*2*0.5+300000*20%=62000(元)
    實務中遇到的情況可能比較復雜,可能涉及需要核定計稅價格、成套銷售、視同銷售等情況 。此時以上公式仍然適用,但對于具體銷售額、稅率等可能需要具體定 。
    二 。核定計稅價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第十條,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3)(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 。
    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
    (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 。
    (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 。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已核定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按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
    三 。成套產品銷售
    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對于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包裝物及押金,應在收取時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包裝物押金要還原成不含稅價格計算;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銷售白酒消費稅】    例如,酒廠將自己生產的糧食白酒與黃酒共10噸組成禮品套裝出售給某商場,總售價60萬元,隨貨銷售的包裝物不含稅價為12萬元,假設包裝物未單獨計價,收取包裝物押金2.34萬元,向商場收取品牌使用費3.51萬元,進項稅額為76500元 。則計征消費稅時適用白酒消費稅稅率,應納消費稅=(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5=164000(元) 。
    四 。產品視同銷售
    這種情況主要是白酒生產商將白酒拿去消費,需視同銷售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納稅人將自產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的,以銷售價格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其他按照同類商品的售價或加權平均價計算 。
    例如,某酒廠將自產的2噸糧食白酒換取原材料,對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萬元;酒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5萬元 。自產白酒的成本價為22萬元 。同類糧食白酒不含稅售價為40萬元 。應納消費稅=400000×20%+2×2000×0.5=8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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