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有百萬個冷凍胚胎“沉睡”在醫院( 三 )
吉林大學法學院孫良國教授2015年發表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上的《夫妻間冷凍胚胎處理難題的法律解決》一文中指出:
在中國法律上 , “人”的概念具有相當的嚴格性 , 其限于在出生時是活體的胎兒 , 冷凍胚胎還不具有“人”的界定中必需的“生命特征” , 但其同時其也不同于物 , 因為有發育成為人的可能 。 因此 , 冷凍胚胎的特殊法律性質挑戰了傳統的“人—物”二元區分理論 。
但是 , 從倫理的角度來說 , 冷凍胚胎不但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 , 又含有父母的DNA等遺傳物質 , 冷凍胚胎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 。
廈門大學法學院徐國棟教授2005年在《法制與社會發展》上發表的《體外受精冷凍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一文中指出 , 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以下簡稱為《規范》)的制定都是以“中介說”的方法來界定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 。 所謂“中介說” , 即冷凍胚胎既非純粹的法律主體 , 也非純粹的物 , 而是介于人和物之間的蘊含未來生命潛能的特殊之“物體” , 理應受到特殊的尊重與保護 。
然而 , 由于《辦法》(2001年)和《規范》(2003年)的頒布時間都較早 , 當時輔助生殖技術尚未發展到具體 , 冷凍胚胎的數量也并不多 , 兩份文件均沒有涉及冷凍胚胎的最長保存時間、以及與病人聯系成為“無主胚胎”后的處理辦法 , 在沒有法律的支撐下 , 醫院難以處理無人認領的冷凍胚胎 。
本文插圖
負責存放新鮮胚胎的小型儀器 圖片攝于四川省婦幼保健院 圖片來源:界面新聞
四川省婦幼保健院生殖醫學科主任龔衍告訴界面新聞采訪人員 , 患者在做試管嬰兒之前雖然已經簽署了知情同意書 , 明確超過三個月不繳費的情況下醫院有權自行處理胚胎 。 但是醫院是否有權利處理無人認領的胚胎 , 是屬于法律盲區 。 而如果醫院處理了這些胚胎 , 患者可能在需要移植的時候到醫院索取胚胎 , 并且可能提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醫院有權處理我的胚胎 , 這是醫院自己的規定” , 龔衍分析 。
多名受訪人士坦誠 , 逾期未繳費醫院即有權處理冷凍胚胎的知情同意書其法律效力很弱 。 雖然每家生殖機構都會讓患者簽署類似知情同意書 , 但在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的時候 , 知情同意書很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雙方在不平等的條件下所簽訂 。 即患者因為不簽字就無法手術而“迫不得已”才簽字的 。
黃國寧則更加強調倫理層面的考慮 , 他認為 , 先不要上升到冰冷的法律層面去探討冷凍胚胎到底是人還是物 , “從科學的角度來講 , 胚胎就是一個即將發育的小生命 , 我們應該尊重生命 。 患者由于一些原因沒有及時續費等不應該銷毀胚胎 。 ”
“‘無主’胚胎也沒給我們添加特別大的負擔 , 我們舍不得直接銷毀這個獨立個體 , 既然醫院還有能力 , 那就先保管著吧 。 ”四川省人民醫院輔助生殖醫學中心主任呂群表示 。
明天的預警
但“先保管著”顯然并非解決之道 。 長期存放的胚胎實際上還引出了一個科學性問題 , 即“胚胎在冷凍多少年以后質量會下降 , 不再可以有孕育成生命的可能” 。
而這個問題的答案 , 將會是解決冷凍胚胎在法律和倫理困境上的重要一環 。 但想得出這個答案 , 目前依然困難重重 。
呂群表示 , 目前超過十年的冷凍胚胎數量有限 , 超過十年再植入體內的更是少之又少 , 研究的樣本量就不夠;其次 , 冷凍胚胎技術發展不過才三十幾年 , 或許這些孩子在兒童時期沒有大礙 , 但等到他們成年、老年后呢?
四川大學華西第二醫院生殖醫學科副主任汪燕表示 , 冷凍胚胎的理化條件改變的分子基礎對發育相關影響的研究有限 。 目前國內公布的行業專家共識 , 根據已經發表的相關研究 , 認為胚胎冷凍保存時限推薦為不超過6年 , 但目前所報道的誕生有世界最長冷凍胚胎時間為27年的” 。 目前無法確認到底超過多少年的胚胎不再有能力植入體內 , 也就無法確認這些胚胎將在液氮中保存多少年 。
不過 , 2018年中華醫學會生殖醫學分會發布的《冷凍胚胎保存時限的中國專家共識》則提出 , 胚胎冷凍保存時限推薦不超過10年 。 但黃國寧認為“這個‘十年’是拍腦門拍出來的” , 目前仍然缺乏很好的依據證明到底多久后的冷凍胚胎應當不予保留 。 但他也介紹 , 目前業內對冷凍五年的胚胎和冷凍一年的胚胎進行基因測序 , 發現存在差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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