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分給我妻子200萬拆遷款,卻注明是婚前財產,這樣合理嗎?

你岳父這樣做非常明智 , 既給了閨女生活保障 , 又給女婿無形的震攝 。有了經濟支撐也就有了底氣 , 無論以后婚姻如何 , 女兒的生活都不會差到哪里 。

其他網友觀點

一點都沒錯啊 。那是他的錢 , 他有處理的權利 。你對媳婦好 , 你還能享受得到 。你對你媳婦不好 , 那這錢和你一毛錢關系都沒有 。他保護他女兒的合法權益 , 有錯嗎?

其他網友觀點

我和妻子結婚七八年了 , 妻子的戶口留在娘家 。岳父母一家住在當地的鄉鎮上面 , 家里有一棟1000多方3層的房子加上自留地 。去年進行新農村建設 , 岳父母家就被拆遷了 , 獲得3套房子和600多w 。岳父給我妻子和小舅子各200w , 自己留200w養老 , 房子妻子一套 , 小舅子一套 , 岳父岳母一套(以后歸兒子) 。鬧心的事情是岳父給我們的存款單上注明了這是我妻子的婚前財產……就這事 , 讓我一直耿耿于懷 , 這筆錢對于一般打工家庭來說不是一次小數目 , 讀者們這樣做合理嗎?我該怎么辦呢?

這事兒沒毛病!題主這想法奇怪的很 。


岳父分給我妻子200萬拆遷款,卻注明是婚前財產,這樣合理嗎?
文章插圖

前兩天剛有人咨詢過我類似的問題 , 就是婚前家里的房屋 , 婚后拆遷 , 分的錢算誰的?下面我展開說說:

一、婚前個人財產 , 不因為結婚而改變所有權 。

從題主的講述來看 , 岳父母給妻子的錢 , 是妻子娘家拆遷所得的賠償款 。由于妻子的戶口一直在娘家 , 而拆遷的是岳父母家自建的房屋 。

岳父母自建的房屋多半是在宅基地上 。而根據法律規定 , 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的 , 也就是屬于岳父母 , 包括妻子這一戶人家共有 。所以 , 對于宅基地及上面的房屋 , 妻子也是有一份所有權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

這個所有權 , 是妻子在婚前已經取得的 , 與題主沒有任何關系 。

現在這個賠償款 , 只是妻子婚前財產宅基地及房屋的一種轉化形式 , 雖然變成了錢 , 仍然屬于妻子的婚前財產,與題主也沒有任何關系 。

岳父這樣寫 , 只是對一種客觀事實的記錄 , 沒有任何問題 。


岳父分給我妻子200萬拆遷款,卻注明是婚前財產,這樣合理嗎?
文章插圖

二、即便不是妻子的婚前財產 , 這樣寫也沒有任何問題 。

如果不是妻子的婚前財產 , 那么岳父母給的這筆錢 , 性質上屬于贈予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 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 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對于贈予的財產 , 如果不做特別說明 , 將歸夫妻共有 。也就是說 , 岳父母不注明的話 , 這200萬和房子 , 將屬于題主與妻子的共有財產 。一旦題主和妻子婚姻有變 , 這些財產也是要進行分割的 。

然而憑什么呢?要知道 , 如果妻子不與題主結婚 , 岳父母與題主有任何關系嗎?從岳父母的本意來說 , 給這些錢當然是給女兒的幫助 , 如果題主與妻子離婚 , 岳父母當然不會給題主任何幫助 。這樣的狀況顯然是題主岳父母不想看到的 。

現在題主的岳父母 , 將錢款備注上“婚前財產” , 顯然表達了這種贈予只是給題主妻子個人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

這種情況下 , 這筆錢將會成為題主妻子的個人財產 , 一旦婚姻有變 , 這筆錢是不需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


岳父分給我妻子200萬拆遷款,卻注明是婚前財產,這樣合理嗎?
文章插圖

當然 , 題主也可能并不是想要這筆錢 , 只是單純的感覺到不受信任 , 有點不舒服 。但這種不舒服實在沒有必要 。反過來想想 , 如果和妻子和和美美地過一輩子 , 這筆錢還不是題主和妻子共同花的嗎?即便沒有花 , 將來還不是留給題主和妻子共同的孩子嗎?何必呢?平白得了一大筆錢 , 怎么反而生出矛盾呢?

【岳父分給我妻子200萬拆遷款,卻注明是婚前財產,這樣合理嗎?】我是法律人家子 , 關注我 , 每天學點法律小常識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