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龍巖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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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龍巖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一、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一)申請家庭須滿足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zhèn)戶籍,并在本市生活居住滿2年以上;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2、申請家庭收入標準:家庭年收入低于3萬元;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3、申請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無房或現(xiàn)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2平方米 。
(二)不得申請購買的情形:
1、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城鎮(zhèn)戶籍的;2、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商品房的;3、夫妻雙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價房、安置房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4、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不滿35周歲(離異滿2年以上或喪偶除外) 。
二、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寫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龍巖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3、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4、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及實際居住地的住房情況證明;5、申請人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或其他收入,應由所在單位提供;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書面證明;未就業(yè)的,提供失業(yè)證或其他相關證明);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現(xiàn)在及曾經工作單位(在外縣(區(qū))、外地市的)所在地房改部門的房改證明 。
龍巖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一)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已簽訂購房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價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50%收齲
(二)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簽訂購房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價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90%收齲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已按市場價購買的超標準面積部分及購買的附屬用房(含雜物間、摩托車車位、小車車位、車庫等),土地性質屬行政劃撥的,須補交土地出讓金 。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補交土地出讓金與房改出售公房、集資建房相同,按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總成交價的1%繳交土地出讓金 。
【福建省龍巖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 龍巖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物價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價格,制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導價格(土地性質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指導價,土地出讓金在取得完全產權時由住戶自行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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