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是什么時候開始的

酒駕是什么時候開始的
【酒駕是什么時候開始的】2004年5月1日,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將酒后駕駛車輛的行為作為違法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并規定了處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91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2003版)第九十一條 :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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