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凱說法 受害人疑似臥軌自殺,鐵路運輸企業證據不足仍需承擔侵權責任( 二 )



3、事故現場線路兩側為二代鐵藝護網 , 高2米 , 護網狀態良好 。 事發地并非人行通道 , 也非人員密集區 , 亦未形成經常的通道 。 線路旁設置了禁止通行的警示標志和安全宣傳欄 。 事故發生時近凌晨 , 能見度較低 , 列車行車數據記錄及事故現場鋼軌上噴灑的白沙均顯示列車駕駛人員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 。 故被告已經盡到了安全防護、警示義務 。 綜合本案案件事實考慮 , 被告應對本案事故承擔15%責任為宜 。

【裁判結果】
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 , 判決鐵路運輸企業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7萬元 , 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

【法律評析】

本案法院做出的判決主要依據《民法典》、《鐵路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1、《民法典》第1240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 , 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 , 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 不承擔責任 。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 , 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
2、《鐵路法》第58條的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 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鐵路運輸造成人身損害的 ,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 , 依照其規定 。

第六條: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圍墻、柵欄或者其他防護設施穿越鐵路線路 , 偷乘貨車 , 攀附行進中的列車 , 在未設置人行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內通行 , 攀爬高架鐵路線路 , 以及其他未經許可進入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等鐵路作業區域的過錯行為 , 造成人身損害的 , 應當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 , 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鐵路運輸企業未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 , 受害人有上述過錯行為的 ,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全部損失的80%至20%之間承擔賠償責任;
(二)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 , 受害人仍施以上述過錯行為的 ,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全部損失的20%至10%之間承擔賠償責任 。

根據上述規定可見 , 基于鐵路運輸的高度危險作業屬性 , 我國法律規定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 鐵路運輸企業如能夠證明 , 人身損害事故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 則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侵權責任;否則 , 鐵路運輸企業均應當承擔責任 , 但責任的大小取決于鐵路運輸企業是否已盡到相應的安全防護和警示等義務以及受害人自身的過錯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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