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凱說法 受害人疑似臥軌自殺,鐵路運輸企業證據不足仍需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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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馬某在鐵路線上 , 被一輛正常行駛的火車碰撞身亡 。 事故發生后 , 馬某的兒子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 要求鐵路運輸企業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0余萬元 。
【原告觀點】
原告認為 , 被告作為經營危險行業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此存在過錯 , 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具體理由:
1、時速120公里以上的線路應根據需要進行封閉 , 但事故現場未做好封閉措施;
2、事故周邊未設置必備的警示標識和其他安全防護措施 , 特別在夜間更無法起到任何安全警示作用 。 鐵路企業存在安全監管失責問題;
3、事故周邊沒有相應的安全警示工作人員 , 未能及時發現受害人并予以勸阻;
【小凱說法|受害人疑似臥軌自殺,鐵路運輸企業證據不足仍需承擔侵權責任】4、鐵路機車司機未能及時發現受害人未能鳴笛并及時采取緊急制動措施 。

【被告抗辯】

鐵路運輸企業不同意原告方的訴請 , 理由如下:
1、本案中列車屬于正常行駛狀態 , 沒有異常 。 列車司機發現運行前方有人影后 , 立即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 。 整個過程中司機的工作流程均符合相應的規范 。 事故發生后 , 司機按照相應的應急處置流程進行處理 , 履行了及時救助的義務 。
2、事故發生地為封閉路段 , 線路兩側有護網封閉且護網良好 。 受害人進入點的鐵路線路設計時速120公里以下 , 無需安裝護網;進入點為高路基 , 地形較陡不宜行走;在進入點附近有地方政府設置的“珍惜生命”宣傳欄 , 能夠起到對穿越者的警示和阻礙作用 。 被告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義務 , 盡力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 , 在損害發生后及時進行救助 。 因此 , 被告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 。

3、受害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 根據公安機關對于受害人家屬的詢問筆錄 , 受害人生前已多次流露出自殺傾向 , 并且在事發當晚 , 受害人又因家庭糾紛報警 , 在公安機關調解過程中 , 受害人言語中顯示出精神異常、情緒激動、有輕生跡象 。 在此期間 , 受害人的家屬明知受害人情緒不穩定 , 未能及時安撫受害人情緒導致意外的發生 。

4、受害者進入的鐵路點為高路基 , 不易攀爬 , 受害人無視路坡下有當地政府所設置的宣傳欄 , 違法在鐵路線路內行走 , 在鐵路線路道心內坐臥 , 主觀上具有故意 , 受害人違法進入鐵路線路 , 盲目穿越線路 , 違反了國家鐵路的相關法律規定 。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 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

【法院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告應否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2、如應承擔責任 , 被告是否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義務 , 其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 鐵路運輸造成人身損害的 ,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鐵路運輸企業舉證證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 不承擔賠償責任 。 本案中 , 被告提出受害人馬某系自殺導致 , 但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馬某系自殺 , 故被告應對鐵路行車造成馬某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2、《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 受害人馬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 應當對鐵路行車線路危險具有明確認知 , 且相關鐵路線路已經在設計上通過高路基的方式做到了與行人的隔離 , 其仍未經許可進入鐵路線路區域 , 將自身置于危險境地 , 致使事故發生 , 其自身過錯是造成案涉事故的重要原因 , 應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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