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方的關注與呼喚 民法典:子女不得以已簽訂協議為名拒絕贍養父母( 二 )



在我國未來很長一段時間 , 社會養老還不能完全代替家庭養老 。 家庭作為承擔養老育幼的基本社會單位 , 家庭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 不只是關系其個人的權利義務 , 也關系其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道義責任 。 如果對家庭內部關系完全適用市場規則 , 則有違我國善良風俗 , 有違社會公義 。 同時 , 家庭成員中的老幼成員 , 本身也不具備在交易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

不過事無絕對 , 如果父母具有撫養能力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對子女有虐待殘害行為 , 情節嚴重的 , 可以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 因為讓受到傷害的家庭成員再去贍養做出加害行為的家庭成員 , 不論從法律、道德、情理等各種角度 , 均不能被接受 , 也明確不適當 。 不過如果受到傷害的子女愿意原諒加害過自己的父母 , 則法律不進行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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