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方的關注與呼喚 民法典:子女不得以已簽訂協議為名拒絕贍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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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方的關注與呼喚|民法典:子女不得以已簽訂協議為名拒絕贍養父母】誰言寸草心 , 報得三春暉 。 這兩句詩是唐代詩人孟郊的游子吟中著名詞句 。 意思是說 , 子女像小草一樣微弱的孝心 , 怎么能報答得了母親像春天陽光般的慈愛呢?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父母 。 在我們的個人成長中 , 父母對我們的關心 , 讓我們今生不能忘記 。 可是不是每一份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都會那么和諧 。 總是有一些不如人意之處 。 更有甚者 , 子女對自己年邁的父母虐待、遺棄 , 拒絕贍養 。 還有的子女與父母簽訂了脫離關系協議等免除自己贍養義務的合同 。 那么 , 簽訂了這份合同 , 是否真能夠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民法典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今天 , 我們在這里看一下民法典對于法律問題的回答 , 也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上述情況的主流觀點 。

日常生活中 , 經常會出現父母與子女簽訂相關家庭協議 。 協議經常會約定 , 父母遺產由特定子女繼承 , 而其他子女以放棄遺產為條件 , 不再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 也就是生活中常說的遺產“誰養誰得“ 。 但實踐中 , 這一情況催生了很多法律問題 。 民法典對于上述問題有了明確的規定 。

1、 相關協議并不一定絕對無效
司法實踐中 , 有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 , 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 , 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 , 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 , 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老年人同意 ,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 。 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 同時該法第十一條又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 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以上規定體現了子女對父母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 , 不應由合同進行調整 。 故應當認定相關贍養協議無效 。 也有觀點認為 , 權利最大的特點就是權利人對是否對行使權利有自主權 。 而相關協議的簽訂 , 一定意義上是權利人在一定程度上行使自己的權利 。 故相關法律行為并不違背民法精神 , 在此基礎上承認權利人的行為效力 , 本身也是對權利人的尊重 。 當然相關協議對贍養義務的約定 , 在一定程度對于當事方人身關系形成影響 , 不符合民法典合同編的調整范圍 。 對此 , 最高法院主流觀點認為 , 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 , 父母與子女約定免除贍養義務的 , 無論出于何種理由 , 如果事后父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需要贍養時 , 子女應當不折不扣地履行贍養義務 。 贍養義務是一種具有長期性、持續性的義務 , 不同于一般民事債權債務的一次性義務 。 如果贍養權利人與義務協議免除義務人的贍養義務 , 并不妨礙贍養權利人在需要時重新要求義務人盡贍養義務 。 從以上觀點 , 可以看出對于權利人的對自己權利的處分 , 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還是應當支持的 。 但贍養義務的免除 , 不影響贍養權利人再次提出權利主張 。

2、 子女對父母不承擔贍養義務的情形
正常情況下 , 子女對父母理應盡贍養義務 。 但司法實踐中 , 會出現子女主張父母沒有對自己盡撫養義務 , 故也拒絕對父母進行贍養 。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認為如果父母因經濟能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未能履行撫養義務 , 子女成年后主張免除贍養義務的 , 應當不予支持 。
因為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履行撫養教育義務 , 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義務的基礎和前提 。 二者之間并無對應關系 。 不論是撫養義務 , 還是贍養義務 , 均是基于法律 , 基于公序良俗 , 而形成的法律義務、道德義務 。 撫養義務、贍養義務均是無附加條件的法律義務 , 二者并無交易對價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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