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方的關注與呼喚 民法典:家庭暴力認定困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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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之際 , 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 兩個規定均強調了 , 對家庭暴力的受害方給予法律上的保護 。 但司法實踐中 , 家庭暴力行為存在認定困難的現象 。 那么如何 破解這一難題 。 以下幾點入手 。
一、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處理規定
2016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 , 家庭暴力 , 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
這一規定確認 , 家庭暴力行為不僅為對他人身體的侵害行為 , 還包括了對家庭成員精神侵害的行為 , 豐富了家庭暴力行為的內涵 。 2015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發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 也對家庭暴力行為的相關表現進行了規定 。 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猥褻兒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犯罪 , 應當從重進行處罰 。
而對于 采取毆打、凍餓、強迫過度勞動、限制人身自由、恐嚇、侮辱、謾罵等手段 , 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 , 是實踐中較為多發的虐待性質的家庭暴力 。 根據司法實踐 , 具有虐待持續時間較長、次數較多;虐待手段殘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患較嚴重疾病;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較為嚴重的虐待行為等情形 , 應當依法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
負有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 , 拒絕扶養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 是危害嚴重的遺棄性質的家庭暴力 。 根據司法實踐 , 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 , 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 , 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情節惡劣” , 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
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均規定 , 離婚訴訟中 , 家庭暴力受害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并且家庭暴力是法律規定離婚條件之一 。 離婚訴訟中存在家庭暴力的 , 人民法院應判決離婚 。
二、破除實踐中家庭暴力取證難、認定難的問題
家庭暴力認定難是全世界家庭暴力訴訟中面臨的共同難題 。 根據相關數據 , 家庭暴力案件中 , 只有不到30%能夠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家庭暴力行為存在 。 家庭暴力行為與其他侵權行為不同 , 一般發生在家庭生活過程中 。 而家庭生活則屬于當事人隱私范圍 , 一般情況下不對社會公開 。 這樣在家庭范圍內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就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 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很難知曉 。 這就導致舉證非常困難 。 在外人無法得知 , 施暴者又否認的情況下 , 家庭暴力行為認定存在一定難度 。
【遠方的關注與呼喚|民法典:家庭暴力認定困難的問題】但家庭暴力問題能否認定與施暴者是否承認 沒有必然的聯系 。 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后 , 并非施暴者矢口否認就無法認定 , 只要其他相關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條 , 同樣可以根據 《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有關規定對違法事實予以認定 。 此 外 , 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在家庭內部發生 , 未成年子女的證言有時會成 為關鍵證據 。 司法實踐中不必過于苛求未成年子女的年齡 ,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涉及家庭暴力的與其年齡、智力及精神狀況相當的證言 , 可以作為認定 家庭暴力的證據 。 不過在提取相關證據時 , 要考慮未成年子女與施暴者之間家庭關系 , 對于未成年子女提供證言的使用要考慮以妥當方式作為判決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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