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方的關注與呼喚 一份通知書,離婚訴訟也要設置“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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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方的關注與呼喚 一份通知書,離婚訴訟也要設置“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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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婚冷靜期 , 大家最為熟悉的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關于離婚登記的冷靜期規定 。 這一規定主要是從制度設置上 , 為離婚登記程序增加了緩沖時間 , 讓離婚雙方在做出離婚決定時 , 有更多的時間進行思考 , 防止一時沖動離婚 。

而近日 , 福建連城縣法院發出了一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 這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引發了法律界的熱議 。 原本離婚訴訟中離婚冷靜期并不是一個稀罕事 。 貴陽市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18日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法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第40條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 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 在冷靜期內 ,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 。 冷靜期結束 ,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 。 實際上家事審判改革全國試點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文設置離婚冷靜期作出了規定 。 也就是說訴訟中的離婚冷靜期不是一個新鮮事物 。

但問題是本次民法典立法明確離婚冷靜期為離婚登記程序所設置的緩沖制度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 應當依法進行 。 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 , 依據民事基本原則和上級指導文件開展審判工作 , 也是正常的 。 可是在民法典已經立法的情況下 , 仍然在訴訟中設置冷靜期 , 這就明顯與法律規定相沖突 。 程序法與實體法最大區別就是法律行為必須按照規定的行為標準作出 。 目前審判期間的離婚冷靜期的設定 , 是沒有程序依據的 。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設置離婚冷靜期 , 也是沒有程序法依據的 。

訴訟中設置離婚冷靜期是否可行?原則上 , 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設置離婚冷靜期還是有必要的 。 因為實踐中一時沖動離婚的現象確實比較多見 , 雙方有意愿冷靜一段時間也是比較合理的 。 不過 , 訴訟與離婚登記程序還是有所區別的 。 相對離婚登記程序 , 訴訟程序更為漫長 , 而且也更為正式 。 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 , 經過多道法律程序 , 并且在庭審中對于離婚依據與理由也會有一個清晰的表述 。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 , 也可以對二人的感情是否破裂進行判斷 , 并非像離婚登記程序一樣符合條件就必須辦理 。 所以訴訟程序對于沖動離婚有著諸多緩沖程序 , 再設置離婚冷靜期必要性并不是很大 。

【遠方的關注與呼喚|一份通知書,離婚訴訟也要設置“冷靜期”?】最后 , 婚姻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為婚姻自由 。 設置離婚冷靜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 在快捷的登記制度通過制度設計 , 設立緩沖期可以起到讓雙方有充分時間進行考慮 , 還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 而離婚訴訟本身時間就是漫長的 , 又給予當事人諸多權利救濟的程序 。 在此情況下 , 若當事人沒有專門設定冷靜期的要求 , 我個人認為不宜自行設置離婚冷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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