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回公安有什么不好
【檢察院退回公安有什么不好】1、如果是量刑證據(jù)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 , 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jù)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jù)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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