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探望權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
一般而言 , 具有下列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時 , 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 , 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 , 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 , 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離婚探望權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應當恢復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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