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傷人交強險如何賠償

一、“酒后駕駛”包括“飲酒后駕駛”和“醉酒后駕駛” , 飲酒與醉酒的判斷標準 , 請參照此文《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的標準、檢驗及行政處罰責任》 。保監會所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 , 僅規定駕駛人員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 , 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除了墊付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外 , 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 , 保險公司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 。這一規定 , 意味著對于飲酒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 , 對于受害人的人身損害 , 交強險需依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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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于“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損害損失 , 華律網交通事故欄目組認為交強險應當予以賠償 , 請參見此文《醉酒駕駛、無證駕駛與交強險的賠償》 。
三、較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雖于2009年10月20日 , 對安徽省人民法院關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 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內容)中“財產損失”如何理解的請示作出答復 , 較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認為:
【酒駕傷人交強險如何賠償】 “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情況下 , 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部分 , 保險公司免賠 。但是該答復就其性質而言 , 不屬于司法解釋的范疇 。即便在有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 , 交強險的承保保險公司將該答復作為抗辯依據提交給人民法院 , 但是也存在人民法院不適用該答復內容 , 判決即便存在無證駕駛的情形 , 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給予賠償的案例 , 具體可參見此文《無證駕駛致人身損害 , 不是交強險免責事由 , 2010年人民法院報新聞一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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