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法對孕期的婦女有特殊的照顧,懷孕的婦女要懂得充分利用勞動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9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供大家參考學習 。
2019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1
婦女懷孕勞動法規定
1、勞動合同關系的特殊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
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
綜上,這些拿員工懷孕說事的企業,不要以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為 。降薪、降職、調崗(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產檢假按事假處理等都屬于違反孕期女員工勞動保護的行為,當事員工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n倍經濟補償金 。
孕婦的聘用保護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2、《勞動法》第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見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
3、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號)
女性職工的勞動保護相關制度
1、工資保護制度:
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孕婦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 。在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2、勞動強度保護:
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鉛、貢、苯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的作業,強體力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工作中需頻繁彎腰、下蹲、攀高的作業和高處作業等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號)
【2019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3、關于女職工的勞動時間安排保護制度:
《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和適當減輕工作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即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 。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
2019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2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
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
《勞動法》第61條規定: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 。
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
因此,不要覺得女員工懷孕了,只要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便不違法 。
降薪、降職、調崗(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產檢假按事假處理等,都屬于違反孕期女員工勞動保護的行為 。當事員工可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n倍經濟補償金 。
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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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相關制度
1、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流產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
2、哺乳期規定:
上班期間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
3、丈夫休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 。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晚育者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
4、懷孕期間工作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古典胎教音樂試聽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司法解釋:夜班勞動,一般是指在當日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這段時間內從事勞動或工作 。);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
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 。女工懷孕和哺乳期間,單位不能安排過強勞動和禁忌勞動,不能延長勞動時間;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
2019懷孕勞動合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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