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處罰從哪年開始的

酒駕處罰從哪年開始的
酒駕給予罰款的規定始于1988年3月9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其中規定了飲酒、醉酒的人不準駕駛,并對飲酒、醉酒者給予罰款的規定,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施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被廢止,并且加大了對酒駕、醉駕者的處罰力度 。
首次將酒駕給予罰款的內容寫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該條例已廢止)第二十九條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醉酒的人不準駕駛;
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未滿十六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
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
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并處吊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逆向行駛的;
(二)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三)駕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四)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要求的車輛的;
(五)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2003年版)相關條款對比: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
【酒駕處罰從哪年開始的】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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