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酒駕處罰流程
摩托車酒駕處罰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摩托車酒駕處罰流程】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根據新的《道路交通法》,交管部門對飲酒與醉酒的處罰是有區別的,但對飲酒與醉酒的認定標準卻一直沒有明確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5月31日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為交管部門依法認定酒后駕車這一交通違法行為提供了依據 。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飲酒駕車,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