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 江蘇蘇州:男子參加夜跑比賽意外溺亡,家屬索賠120萬余元,法院判決來了( 二 )


其次 , 綜合考慮夜間越野賽自身的特點、當晚天氣比較惡劣以及組織者有多次舉辦賽事活動的經驗 , 法院認定組織者此時未盡到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 , 也未在知道參賽者失聯的第一時間展開積極、合理、有效的搜救措施 。 組織者后期搜救工作并不能彌補其初期工作的疏漏 , 綜上 , 法院認定組織方對本起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
再次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 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其自愿從事具有一定危險的行為時 , 應當自擔風險 。 王先生在雨天選擇獨自行走并偏離跑道 , 應預見到該行為危險性并對可能產生的后果負責 , 因此法院認定王先生對落水溺亡這一悲劇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 經計算 , 王先生家人因本起事故而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114萬余元 。
綜合考慮組織者舉辦賽事活動的初衷、組織者和參賽者之間的權益平衡、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 結合人身意外險理賠情況 , 法院判決某旅游公司、某網絡公司賠償王先生家人13萬元 , 其余部分由王先生自負 。 該判決已生效 。
法官提醒
夜間越野賽事具有一定的挑戰性和危險性 , 存在安全隱患 , 參賽者需時刻保持謹慎 。 夜跑者一定要選擇安全、熟悉的路線 , 避免黑暗無人的區域 , 盡量結伴同行提高安全 。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黃薇
編輯: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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