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戰敏律師 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任戰敏律師 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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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戰敏律師|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北京的陳先生父母相繼去世 , 他作為唯一的繼承人 , 繼承了父母留下的一套兩居室 。 今年6月 , 妻子張某向陳先生提出離婚 。 在分割財產時 , 張某認為這套房子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但陳先生不同意妻子的說法 , 他認為這套房子是父母留給自己一個人的 ,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那么 , 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陳先生和妻子張某的說法哪個正確?

在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沒有書面約定 , 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 , 繼承所得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 依據不同繼承方式而有所不同 。
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 。 所謂法定繼承 , 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 , 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 所謂遺囑繼承 , 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為夫妻共同財產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指的是 ,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 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所以 , 對于婚后通過法定繼承所得的財產 , 由于被繼承人并沒有留下遺囑 , 一般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對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 , 如果遺囑中指定了遺產只歸繼承人中的一方個人所有的 , 則該遺產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 。
本案中 , 陳先生與妻子張某沒有對婚內財產進行書面約定 , 陳先生也沒有遺囑明確說明該房產只歸夫妻一方 , 所以在此種情況下 ,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 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現實中 , 如果我們要規避這種情況 , 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訂立遺囑的方式處理 , 即在遺囑中說明 , 遺囑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只歸遺囑繼承人個人所有 , 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 。 如此 , 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 , 就不會成為其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時 , 對方也就無權請求分割該部分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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