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說法 部門經理能代表公司辭退員工嗎?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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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說法 部門經理能代表公司辭退員工嗎?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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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經理發通知將員工辭退 , 能不能代表公司?如果產生勞動爭議 , 員工狀告公司違法解除 , 公司能不能否認辭退?
通常在公司沒有明文規定部門經理沒有辭退權限的情況下 , 部門經理辭退員工 , 應當認定為公司的意愿 。



雖然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 但我們可以從一種比較極端的情形來分析:公司想要辭退某個員工 , 先讓部門經理出通知辭退 , 如果沒產生勞動糾紛則罷了 , 如果產生了糾紛 , 公司再出來否認 , 這樣將不利于勞動者維權 。
但如果部門經理、主管、總監、主任、人事部職員發出的辭退通知都能算是公司辭退 , 那又會出現另一種比較極端的情況:部門經理對公司不爽 , 發出通知把部門的人都辭退了 , 讓他們申請勞動仲裁找公司要賠償 , 這樣對公司又會非常不利 。
【天平說法|部門經理能代表公司辭退員工嗎?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賠償?】所以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在規章制度或相關文件中 , 注明哪些管理者有解雇員工的權力 , 并且注明解除通知必須有法人簽字、總經理簽字或公司蓋章才算有效 , 但實踐中大部分民營企業并不具備這樣的法律風險意識 。



【案例】(2019)渝01民終10353號羅某2015年2月入職重慶某玻璃公司從事貼花工作 。
2019年6月5日 , 羅某收到一份辭退通知 , 其中載明經過考核證明羅某不能勝任工作 , 經公司決定給予辭退處理 , 要求羅某在一周內辦理離職手續 , 通知下面有部門經理陳某簽字 。
6月12日 , 羅某申請勞動仲裁 , 要求玻璃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36000元 , 同時還提出了年休假工資等請求 。
公司在羅某申請勞動仲裁后 , 于7月10日、8月25日書面通知羅某回公司上班 。
仲裁委審理后駁回了羅某的賠償金請求 , 后羅某起訴至法院 。



一審法院認為:部門經理陳某6月5日出具辭退通知 , 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解除 , 玻璃公司辯稱陳某無權代表公司作出辭退決定 , 法院認為 , 陳某系羅某所在部門經理 , 直接管理羅某 , 其對羅某作出的辭退通知可以代表公司解除與羅某的勞動關系 。
公司通知羅某回到公司上班是在仲裁立案和一審庭審之后 , 不能說明雙方勞動關系未解除 。
公司以羅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 但并未舉證公司的相關規定以及羅某不勝任工作的證據 , 故本院依法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
一審法院判決:玻璃公司應當支付羅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6000元 。
公司不服判決 , 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 , 公司提交了一段錄音 , 其中載明公司辦公室主任喻某6月10日告知羅某 , 部門經理無權辭退員工 , 通知羅某回來公司繼續上班或者公司為其調換工作 。
表明公司已在羅某申請勞動仲裁前 , 告知羅某公司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 要求他回到公司上班 。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部門經理陳某出具辭退通知 , 載明公司與羅某解除勞動關系 , 但該通知并未加蓋公章 , 亦無法定代表人簽字 , 公司辦公室主任喻某在羅某申請仲裁前 , 即告知其部門經理陳某無權代表公司作出辭退員工決定 , 故羅某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 與事實不符 。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 , 公司無須支付違法解除賠償 。
從上述案件可以看出 , 在沒有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 , 員工的直屬管理者辭退員工 , 也會被認定為是公司授權解除 , 如果產生勞動糾紛 , 員工要求賠償法院會予以支持 。
用人單位也可以提前防范 , 出書面的文件通知 , 明確公司的哪些管理者有辭退員工的權力 , 還應當注明只有蓋有公章或有法人簽字的書面通知、人事部發出的郵件等 , 才能作為辭退員工的有效形式 。
這樣規定后 , 部門經理發出的辭退通知 , 或者口頭開除的錄音等 , 就不能證明是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
同時勞動者也應該注意 , 被直屬領導口頭辭退 , 先應該確定他有沒有這個權力 , 不然的話即使有錄音 , 后期維權也可能不會獲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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