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蘭說事 男子買香煙被女店員打傷,臉部縫了20針,賠償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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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杭州 , 閆先生和朋友半夜去一家便利店買煙 , 結果與店員發生口角 , 隨后店員拿起了拖把 , 打在了閆先生的臉上 , 最終閆先生臉上留下了一道8公分長的劃痕 , 為此花費了6萬左右的醫療費 , 而打人的店員也因此被行政拘留 , 閆先生在向便利店追索損失時 , 便利店表示可以把這些錢賠付給閆先生 , 但是這些錢是最終賠付 , 于是被閆先生拒絕了 。 (消息來源:1818黃金眼)
【談點看法】一場發生在便利店半夜的糾紛 , 讓閆先生很受傷 , 而究竟是什么原因引發的矛盾 , 各說各的理 , 但是無論如何講 , 一旦動手 , 這個性質就變了 。 由于閆先生拖把打了面部 , 造成了一道八公分的劃痕 , 如果該劃痕的深度和長度經過鑒定為輕微傷 。
【夢蘭說事|男子買香煙被女店員打傷,臉部縫了20針,賠償6萬元!】
那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 毆打他人的 , 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最終 , 涉事店員被處以行政拘留八日 , 罰款300元 。
作為便利店 , 是否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 可以向雇員追償 。
也就是說 , 涉事女店員的行為 , 是在從事職務行為時造成的顧客損失 , 那么作為便利店來講對此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 在其承擔了賠償后有權要求涉事店員承擔賠償責任 。
而最終閆先生并沒有簽署對方的協議 , 其實 , 如果閆先生一旦簽署了這份賠償協議 , 就意味著閆先生對損失的多少是認可的 , 將來也不能再提出訴訟要求其他費用了 , 當然這個費用如果滿足了損失 , 簽署這份協議沒有問題 , 而一旦與實際有差距 , 簽署的意義并不是說沒有 , 只是用短時間降低一些期望拿到了錢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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