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害人出院了保險公司怎么賠償傷者

車禍發生后
【車禍受害人出院了保險公司怎么賠償傷者】肇事者和保險公司
均已承擔了賠償責任
但出院一個月后
受害者因精神障礙走失且意外死亡
肇事者和保險公司
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湘潭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
一起這樣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21日0時40分許,牛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湘潭縣湘蓮大道由西往東方面行駛,與同向前方彭某推行的自行車尾部相撞,造成彭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認定,牛某駕駛機動車雨天夜間行駛時未集中注意力,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未避讓,嚴重忽視交通安全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彭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彭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

車禍受害人出院了保險公司怎么賠償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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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地點)
6月24日,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用 。8月6日,湘潭縣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損失228 766元 。
8月23日,彭某因“雙側腦外傷開顱術后、顱骨缺損”再入院,行右側顱骨修補術 。10月11日,彭某出院 。經鑒定,彭某重型顱腦損傷,開顱術后,遺存四肢肌力減退,左側肢體肌力4級,右側肢體肌力5級弱,評定為七級傷殘;顱腦損傷后遺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反應遲鈍,智能記憶功能減退,意志活動減退,精神傷殘評定為八級傷殘 。
11月8日,彭某從家中走失,被家人接回后又于同日下午走失,家人尋找未果 。12日,彭某被發現死在河口鎮一渠道內 。經鑒定,彭某系全身性失溫導致重要器官缺血、缺氧及功能障礙而死亡(考慮與顱腦外傷后遺存精神障礙相關聯) 。
車禍受害人出院了保險公司怎么賠償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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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向村民了解情況)
彭某家屬因彭某死亡再次向湘潭縣法院起訴牛某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60 606元,除此之外,還要求賠償除已經法院判決的醫療費外的護理費等合計73 517.8元 。
保險公司認為,彭某意外死亡系無人護理照顧所致,與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同意賠償彭某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損失 。
法院判決
湘潭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鑒定結果,彭某意外死亡與顱腦外傷后遺存精神障礙相關聯,結合彭某的傷情及其親屬對其照顧、護理情況,酌情認定交通事故損傷占彭某死亡原因的比例為40% 。因牛某所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故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 。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除已經法院判決的醫療費外的損失73 517.8元,應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故保險公司應對彭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257 760.2元(即460 606元×40%+73 517.8元) 。
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被告方已按法院判決履行了賠付義務 。
相關法律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
法官說
民事侵權糾紛引起損害后果的原因可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間接原因一般雖不會直接引起某種損害后果的發生,但因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 。此種情況下,間接原因與損害后果之間也具有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賠償比例應綜合考量各種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酌定 。
本案中,彭某在事故發生前身體健朗,無重大疾病,且還從事相應勞動;其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肢體七級傷殘、精神八級傷殘 。醫院出院記錄載明彭海清出院時雖有好轉,但因交通事故導致精神傷殘對其意外走失凍死野外在一定程度上所起的作用不能忽略,應認為彭某的死亡與本次交通事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結合彭某的傷情及其親屬照顧、護理情況,酌情認定交通事故損傷占彭海清死亡原因力的比例為40% 。受害者因此獲得的賠償數略高于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傷殘造成的損失,符合情理和法理 。
轉自湘潭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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