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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辦,對于確有犯罪事實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 。到期后,按程序解除,沒有等于撤案的說法 。
【取保候審滿一年后等于撤案】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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