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科舉制度
【明朝的科舉制度】明代科舉考試,分為四個步驟:第一步為每三年各府、州、縣考選其俊秀諸生,認為有應鄉(xiāng)試資格的,送之于省,稱為“郡試”,又稱“小考”;第二步在各省會舉行,叫做“鄉(xiāng)試”,中式者為“舉人”;第三步在京師舉行,由禮部主持,稱為“會試”;第四步會試中試者,天子親自在朝廷策試,稱“廷試”,亦稱“殿試” 。殿試取中者叫做“進士” 。殿試分一、二、三甲發(fā)榜以為名第之次:第一甲僅三人,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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