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四十條規定的內容 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近日,虹口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一名勞動者A小姐的投訴,反映A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虹口大隊接到舉報后,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展開調查 。
據了解,A小姐于2018年入職A公司,從事建筑設計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 。2020年底,A小姐因為懷孕經常打電話請病假,家里有了寶寶 。幾個月后,A小姐收到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公司以A小姐不稱職為由,提前30天書面通知A小姐解除勞動合同 。
A小姐認為,首先,她已經提前按照規定履行了請假手續 。其次,她在家里生孩子的時候,還每天給公司發工作匯報郵件,證明她同時也沒有影響工作 。而且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懷孕的女員工是不應該被辭退的,但是公司已經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公司應該撤回通知繼續履行合同 。
甲公司認為,依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而且A小姐經常請假拖延一些項目的進度 。目前,她是無能的 。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她應該解除勞動合同 。
虹口大隊在了解事實后,向A公司普及了勞動法,尤其是女職工“三期”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 。公司規定不應超越法律紅線,故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與A小姐的勞動合同,公司負責人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要求進行整改,撤回解除通知并繼續履行與A小姐的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公司規章制度 。
[全面審查]
【勞動法四十條規定的內容 勞動合同第四十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A小姐雖然經常因為懷孕請假,不能很好的履行工作,但目前處于孕期,受法律特別保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即“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A公司以A小姐“不稱職”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應當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如果在后續工作中,由于其身體狀況等原因,確實不能勝任,A公司也可以通過調整工作崗位的方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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