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章程標準范本 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是現代社會利用捐贈資源從事公益事業的重要組織實體 。它在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良性運行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財富迅速增加,個人意識不斷覺醒 。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推動,越來越多的個人或組織選擇成立基金會從事慈善事業 。
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頒布實施,中國慈善事業進入法制化發展期 。這一年,全國基金會總數增加928個,達到5799個,增速創歷年之最 。截至2019年5月底,中國基金會總數已接近7400家 。可以預見,未來基金會將繼續保持穩定的增長勢頭 。
然而,在中國,具有現代意義的基金會的發展歷史并不長 。近90%的基金會是在《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后的2004年成立的 。治理機制不暢、缺乏清晰的戰略、缺乏專業人才和合規運營一直是基金會面臨的重要問題 。這些問題會直接影響到基金會實際運作的方方面面 。特別是《慈善法》及其相關配套政策的頒布,社會公眾參與慈善事業的熱情,對基金會的運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除了監管層面的《基金會管理條例》,關于如何辦基金會的知識散見于各種條例、文章、會議或培訓中,沒有系統完整的梳理 。基金會從業者或關注基金會發展的各方都受困于尋找權威正規渠道獲取準確信息 。
基于此,中國基金會發展論壇與北京致誠社會矛盾調處研究中心聯合推出“基金會常見做法100問”,旨在向社會公眾和公益行業,尤其是基金會從業者普及基金會實務操作常識 。本手冊基于大量的基金會案例總結,幾乎囊括了基金會實際運作的所有內容 。我們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更新和擴展,使其成為“基金會運營百科全書”,真正賦能所有關心公益事業的人 。
因篇幅較長,特分為設立、董事監事、變更、分支機構、捐贈與集資、投資、財稅、員工、志愿者、活動 。
第一章基金會的設立
1.什么是基金會?
答:《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按照條例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
首先,基金會是財團法人 。基金會財產的來源是捐贈財產 。
其次,基金會開展的活動必須屬于慈善活動,也符合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
最后,基金會是非盈利法人 。《民法》第八十六條,非盈利法人,是指禁止向發起人、創辦人、董事會成員、工作人員等支付股利和分配股利 。
2.基金和基金會的區別是什么?
答:基金,廣義來說,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一定數額的資金 。包括主要信托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等 。;從會計學的角度來看,資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是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 。日常生活中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
基金會是指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一定要認識清楚,千萬不要把基金會當基金來操作 。
3.中國的基金會有哪些類型?
答: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中國的基金會可分為:
(1)根據基金會登記機關的不同,基金會可分為在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基金會和在地方民政部門設立的區域性基金會 。
(2)根據基金會是否具備公開募捐資格,可以將基金會分為: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和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
(3)根據基金會資金在實踐中的使用方式,基金會分為經營性基金會和資助性基金會 。
(4)根據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分為環境保護基金會、兒童保護基金會、養老服務基金會和綜合基金會 。
(5)從設立背景來看,也有基金會分為:企業背景基金會、個人背景基金會、政府背景基金會、高校背景基金會等 。
4.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有什么區別?
答:根據慈善法的規定,慈善組織(基金會)分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和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 。在實踐中,基金會具有慈善組織的屬性,同時也是經過登記或認可的慈善組織,因此常被稱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 。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能否公開募集資金 。公募基金會可以進行定向募集,也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非公募基金會可以開展定向募捐,不得向社會公開募捐 。但是,非公募基金會可以與公募基金會合作,以公募基金會的名義進行公開募捐 。
5.哪些主體可以發起成立基金會?
答: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可以知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發起設立基金會 。
自然人,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發起設立基金會的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法人包括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等,也包括 。
6.成立基金會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立基金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公益目的設立的;
(二)全國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地方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7.基金會的章程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答:基金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公益活動的設立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的金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審查制度;
(八)物業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和程序以及終止后財產的處置 。
8.基金會名稱的使用有什么限制?
答:根據《基金會名稱管理條例》,使用基金會名稱 。
有以下規定: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其名稱中使用“中國”、“中國”、“中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 。
(二)地方公募基金會應當使用其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 。
(三)基金會不得以姓氏作為基金會的名稱;名稱應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基金會名稱包括:中國/省/市+名稱+公益活動業務范圍+基金會 。\"
(四)不得將自然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用于公募基金會的名稱 。
(五)非公開募集基金會的名稱可以是自然人的名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
9.發起人能否要求返還基金會注冊資本?
答:發起人不能要求基金會返還原注冊資本 。基金會的財產和捐贈人的財產之間是獨立的 。一旦捐贈人捐贈財產設立基金會,該財產的所有權就不再屬于捐贈人,而成為基金會的財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或者挪用 。
10.基金會和慈善組織有什么區別?
答:基金會是慈善組織的一種組織形式 。慈善組織的形式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組織 。
11.基金會注冊時是否應該被認定為慈善組織?
答:實際上,所有新成立的基金會都必須注冊為慈善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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