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5年,公司最后兩年繳社保,現員工自離,要求補償前三年社保,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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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員工入職5年以后,公司僅僅只交了最后兩年的社保,那么員工自動離職以后要求補償前面三年的社保可行嗎?很明顯這是可行的,因為這也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只要企業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為員工來繳納社保,那么很明顯,之前三年的社保作為企業單位沒有交,那么就應該給自己的員工來補交社保待遇 。

如果說企業單位明確拒絕補交的前提下,那么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來解決這個爭議,由勞動監察大隊出面來調查,如果落實結果屬實的話,那么它會按照限定的期限內責令要求企業單位來補交員工的個人社保,當然在補交的過程中,由于年限久遠,可能需要一定的滯納金的費用,當然這個滯納金一定是由企業單位來承擔的,因為畢竟是企業單位造成社保終端的情形 。

對于我們個人來說,那么個人所承擔的社保費用就需要我們個人來進行支出的,因為企業單位和個人是共同承擔社保交費的,當你需要補交這三年費用的過程中,那么你個人大約是需要承擔1/3左右的費用,就需要我們個人來支付現金來支付了,你可以通過企業單位來進行交費,或者說企業單位交完以后,那么把相應的錢轉給企業單位也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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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不可行,補繳可以 。社保基金是國家統一統籌的,如果補償給個人也是不合法的,因養老保險在退休的時候累計計算,建議申請補繳社保 。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

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社保,而且人社部門也有社保補繳的相關規定,企業違法也要付出一定成本,需要繳納一定社平比值的滯納金,個人部分不存在滯納金 。我之前工作過的公司,入職的時候存在個別員工沒有及時繳納保險的情況,而且員工強烈要求繳納,公司經過研究決定,統一進行了補繳 。

補繳需要什么材料

申請補繳社保,你要確保手中有材料,都需要什么呢?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畢竟時間比較久了,你需要手中有這些材料,才能證明你跟這家公司有勞動關系,才能證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沒有正常給你繳納社保 。至于進入補繳階段,都是單位出具證明,比如補繳期間工資表、勞動合同、補繳情況說明等等 。

單位拒絕補繳,你需要怎么解決

一般單位會找各種各樣原因拒絕補繳保險,可以找兩個部門解決 。首先可以找人社部門的勞動監察科,他們專門負責糾正企業的違法情況,你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和工資發放記錄,證明沒有給你繳納保險,勞動監察部門會責令公司給你補繳社保,而且執行速度也相對比較快 。另一個可以找勞動仲裁部門,通過開庭,調解或者判決公司給你繳納保險,并且會限定解決的時間 。

所以盡快收集一下證據信息,不能空口無憑,合同不好找的話,可以錄音等其他方式證明,證據鏈一定要清晰 。


員工入職5年,公司最后兩年繳社保,現員工自離,要求補償前三年社保,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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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網友觀點

評論員小韓:

要求公司補繳是可以的,直接補償是不可以的(如果不能補繳通過仲裁出具補償和解協議是可以補償的)

1、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員工入職第一個月起,就為員工建立社保賬戶,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 。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不受其他問題干擾 。

2、公司為了規避社保費用的開支,會以有協議,員工自愿為由,拒絕繳納,這也是違法行為 。即使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私下另行簽訂合同,不繳納社保,這種合同也是無效的,公司逃脫不了自己的責任 。

【員工入職5年,公司最后兩年繳社保,現員工自離,要求補償前三年社保,可行嗎?】3、將員工繳納的部分發到員工手中,作為增加工資為由不繳納,也不合法,員工可以在補繳時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部分,以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 。

4、公司不得以員工有過錯為由,逃脫自己的責任 。比如以員工自行離職,或者有重大過錯等為借口,按時、足額繳納社保,是企業應盡的法律責任 。如果企業違背了自己的責任,員工可以向社保部門舉報,或者要求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如果對結果不滿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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