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時期以嫡長子為繼承制,它起到了多大作用?

其實,西周時期的分封制和宗法制,是西周維持統治和穩定的基石 。而其中的宗法制之核心,就正是這個嫡長子繼承制 。


西周時期以嫡長子為繼承制,它起到了多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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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嫡長子“,可不等同于長子,而是必須是由正妻所生的長子,才叫嫡長子 。周朝確立的嫡長子繼承者,實際上是對王位世襲制度的一種發展和完善 。王位世襲制早在夏朝時期就已初步確立,即"父死子繼"或"兄終弟及" 。及至周朝,明確"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子繼承制 。

嫡長子繼承制的確立,極大的維護了周朝統治的穩定 。其與宗法制相結合,使得周朝得分封體系更加的平穩,形成了穩定的閉環,從而有效的避免了周室和各諸侯因王位繼承問題而引發的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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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嫡長子繼承制還對后世歷代,甚至現今的宗族關系都產生深遠的影響 。

事實上,后世歷朝歷代在皇位繼承上,無不深受嫡長子繼承制的影響,它成為了歷代帝皇定立儲君的重要基準 。比如明太祖朱元璋,在選擇儲君方面,最終就堅持了嫡長子繼承制,在太子朱標病逝后,選擇立皇長孫朱允炆為儲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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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嫡長子繼承制也對我們民間的宗族傳承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由于,西周時期開始確立的宗法制,讓我國社會形成了“家國同構”的特點,這也使得嫡長子繼承制對民間宗族的發展產生了影響 。因此,如今宗祠、族譜也都烙下了嫡長子繼承制的印記 。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刪)

本文作者:真相只有2222個

其他網友觀點

【嫡長子繼承制標志著中國社會確立了私有制】西周之前中國的社會結構,本質上還屬于部落聯盟 。商王既是商的王,又是眾王之王 。商王是名義上的共主,商的王位不是繼承的,是部落內部議舉的 。而各個邦國的王也是各自部落議舉的 。從西周開始,建立了分封的制度 。各代周王的王位是繼承的,各個封國的“王”(當然按等級有公、侯、伯、子、男)都是周天子分封的 。為了維護繼承制度的穩定(附帶著財產,主要是土地),就確立了嫡長子繼承制 。在開始的時候,這種制度是有積極意義的 。維護了制度的穩定,實際上是確立了私有制 。從此以后,部落社會瓦解了,封建社會開始了 。但,這種制度也有缺陷,就是立嫡不立庶,立長不立幼 。無論賢與不肖 。所以,從戰國時代開始,在繼承問題上就起了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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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西周的嫡長子繼承制對于王位的平穩繼承,避免貴族間圍繞王位的流血沖突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對于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影響深遠 。因為王位從一開始就固定下來,統治階層的主流會在磨合中認可繼承人,從而形成強大的擁護王位繼承人的勢力,這就使得哪些覬覦王位的人奪取王位的代價陡然大增,從而從根本上避免了兄弟手足間為了王位廝殺爭斗的慘劇發生 。

下面我圍繞宗法制來著重講一下西周的嫡長子繼承制:

【西周時期以嫡長子為繼承制,它起到了多大作用?】一、宗法制的特征

宗法制度是中國古代維護貴族統治的一種制度,它由原始的父系家長制血緣組織,經過變質和擴大而成 。

宗法制度不僅是西周春秋間貴族的組織制度,而且和政權機構密切結合 。它不僅制定了貴族的組織關系,還由此確立了政治的組織關系,確定了各級族長的統治權力和相互關系 。


西周時期以嫡長子為繼承制,它起到了多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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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宗法制度,周王自稱天子,王位由嫡長子繼承,稱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貴族的最高族長,又是天下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統治天下的權力 。天子的眾子或者分封為諸侯,君位也由嫡長子繼承,對天子為小宗,在本國為大宗,是國內同宗貴族的大族長,又是本國政治上的共主,掌有統治封國的權力 。

諸侯的眾子或者分封為卿大夫,也由嫡長子繼承,對諸侯為小宗,在本家為大宗,世襲官職,并掌有統治封邑的權力 。卿大夫也還分出有“側室”或“貳宗” 。在各級貴族組織中,這些世襲的嫡長子,稱為“宗子”或“宗主”,以貴族的族長身份,代表本族,掌握政權,成為各級政權的首長 。

這種以各級族長為領導核心的宗法制度,十分明顯,是由父系家長制的氏族組織變質和擴大而成 。因為它把父系家長制氏族許多特征的軀殼都沿襲了下來 。

二、嫡長子繼承制

在宗法制度下,繼承宗嗣的,必須是嫡夫人所生的長子 。《公羊傳隱公元年》說:“立適(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就是說,立嫡夫人之子應選取其長者,如果嫡夫人無子而要立其他的子,應選取其貴者 。“貴”是貴族選取繼承人的主要標準 。

這種嫡長子繼承制,有些諸侯國在初期沒有嚴格執行 。例如魯國在莊公以前,常有弟接兄位的 。《史記·魯世家》載叔牙說:一繼一及,魯之常也(集解引何休說:“父死子繼,兄死弟及”) 。”秦國在初年,有些國君也是“兄死弟及”的 。他們到春秋中期以后才遵守嫡長子繼承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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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來,這種制度曾為貴族所重視和遵守 。例如晉襄公去世時,太子(即晉靈公)年少,趙盾因為晉國多難,要立年長的國君,理由是“置善則固,事長則順”,決定把公子雍從秦迎接回來,但因襄公夫人抱著太子啼哭于朝,卿大夫“皆患穆嬴(即襄公夫人),且畏逼(注:“畏國人以大義來逼己”)”,仍然立了晉靈公(《左傳·文公六年》《文公七年》) 。

又如楚平王去世時,令尹子常要立子西,理由是“立長則順,建善則治”,但是子西認為“亂嗣不祥”,仍然立了楚昭王(《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這種嫡長子繼承制的確立,很明顯是為了把“宗子”繼承的制度固定下來,防止發生爭奪和內亂從而鞏固宗族組織及其統治力量 。

如果沒有嫡長子,他們還定出了一種補充辦法 。例如說:

昔先王之命日:王后無適(嫡),則擇立長;年鉤以德,德 鉤以卜:王不立愛,公卿無私,古之制也(《左傳·昭公二十六 年》載王子朝語) 。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長立,年鈞擇賢,義釣則卜,古之道也(《左傳·襄公三十年》載穆叔語) 。

這兩段話,內容大體相同,該是當時流行的一種補充的繼承辦法 。

當時由于貴族間爭權奪利,改立太子宗子和爭立國君、卿大 夫的事不斷發生,貴族內部不斷因此發生內亂 。春秋時代“臣弒其君”、“子弒其父”的很多,在內亂中“殺嫡立庶”的事也屢見不鮮 。例如楚國常因內亂,君位改由少子繼承 。所謂“楚國之舉,恒在少者”(《左傳·文公元年》載子上語),“羋姓有亂,必季實立”(《左傳昭公十三年》載叔向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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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國東門遂殺死公子惡而擁立宣公,更是件著名的“殺嫡立庶”的事,當時人就一再提到 。

三,西周時期嫡長子所擁有的權力

嫡長子也叫宗子 。西周、春秋間貴族中的大小宗族,都設有宗子或宗主作為族長,掌有主管全族的一切權力 。當是由父系氏族的氏族長的制 度變質和發展而成 。

宗子主管有本族的共同財產,主要是土地和人民 。《禮記 禮運》說: “故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請候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 采以處其子孫,是謂制度 。”

當時實行著土地分封制,隨著土地的層層分封,大小宗族的分立,土地和人民是按著貴族的等級而層層占有的,這就叫做“制度” 。天子為“天下”的大宗,是“天下”的共主,就成為“天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 。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北山》) 。

諸侯為本國的大宗,是一國之君,就成為國內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 。所謂“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左傳昭公七年》) 。

卿大夫是采邑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 。按禮,他們占有采邑多少是有制度的,如公孫免馀說:“唯卿備百邑”(《左傳·襄公二十七年》);他們有俸祿田多少也是有規定的,如叔向說:“大國之卿旅之田(注:“五百人為旅,為田五百頃”),上大夫一卒之田(注一百人為卒,為田百頃”)”(《國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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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各國卿大夫的宗族組織,就是統治機構,掌管全族財產和各種政務,叫做“宗”、“家”或“室” 。其中規模大的,“宗”下為“家”或“族”,“家”或“族”之下又為“室” 。這種“室”因為掌有全族財產,又成為一種財產單位,宗子有權可以使用和處理 。

如果宗族滅亡,“室”就跟著被人兼并或分取 。春秋時貴族間因爭奪和侵占“室”而發生內亂的例子,不勝枚舉 。

一個宗室就包括著宗族所有的一切財富 。既包括著宗族所有的土地和人民,又包括奴隸和器用財物,更包括所有私屬人員和武裝力量以及軍賦的收入 。

當時各級貴族的宗子,不僅是本族軍隊的主帥,而且是國家軍隊的統帥 。春秋時晉國的卿,就是各“軍”的將佐,所以他們又有“將軍”之稱 。當對外作戰時,就由國君率領卿大夫帶同族兵,配合在“國人”編制的各“軍”中,由國君鳴鼓指揮作戰 。后來因為國君的大權下落,國家軍隊為卿大夫所控制,指揮權也逐漸落到卿大夫手中 。

宗子不僅掌有財權和兵權,還掌有神權,成為宗廟的主祭者 。這點在前面論述宗廟制度時,已詳加說明 。當衛靈公被逐在外時,曾派子鮮向掌實權的大臣寧喜請求:“茍反,政由寧氏,祭則寡人”(《左傳·襄公二十六年》) 。衛靈公就是想只留祭權,把政權交給寧喜,以這樣的讓步來求得回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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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子對本族成員,有統率、管理和處分之權 。例如趙嬰因和莊姬(嬰侄趙朔之妻)通奸,被宗子趙同、趙括“放于齊”(《左傳成公四年》) 。

這種宗子主管制,使大小宗族長擁有本族的財權、兵權、法權和神權,對本族成員有統率、管理和處分之權,當然對于所屬勞動人民,更有生殺之權 。當時政治組織體系,是和宗法組織體系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大小宗族長的專制權力,在政治組織上表現為君主和卿大夫的專制權力 。

誠然,嫡長子的確立可以避免繼承的混亂,做到有據可依,但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嫡長子能力不堪,自身素質太差,是會影響家族和王朝的興衰,所以古人對立長,立嫡,還是立賢都存在的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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