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的區別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 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 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 , 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 處十日以下拘留 , 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的區別】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 處十五日拘留 , 并處五千元罰款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 , 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 , 小于80mg/100m1的 , 屬于酒駕;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 , 屬醉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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