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語言法 66套房產和9家公司股權:最高法二審離婚糾紛

秋語言法 66套房產和9家公司股權:最高法二審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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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李某 , 住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 。
兩人早年登記結婚 , 婚后育有一子已成年 。
2013年5月魏某訴至吉林省高院 , 要求離婚并分割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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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要求分割的房產總計為66套 , 分別是:
北京房產16套、上海房產4套、哈爾濱房產4套、
珠海房產34套 , 澳門房產8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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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要求分割的公司為:
吉林省溫馨鳥集團有限公司 , 吉林省溫馨鳥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長春溫馨鳥名店廣場有限公司 , 北京溫馨鳥貿易有限公司 , 吉林省溫馨鳥裝飾有限公司 , 哈爾濱溫馨鳥鼎鼎香餐飲有限公司 , 吉林省溫馨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以及萬捷集團有限公司(香港) , 注冊資本1萬港幣 , 其中魏某出資5000港幣 , 魏東出資5000港幣;
【秋語言法|66套房產和9家公司股權:最高法二審離婚糾紛】萬捷集團有限公司(澳門) , 注冊資本2.5萬元澳門幣 , 其中李某出資1.5萬元澳門幣 , 魏某出資1萬元澳門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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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在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決 , 準予雙方離婚 。
對于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 , 多次組織召開聽證會 , 力促調解 。
對于房產 , 雙方同意各自向法庭進行報價 ,
由報價高者取得相應的房屋 。
但對于公司股權分割 , 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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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二審中對相關問題進行了闡述 。
第一 , 關于對公司出資額及股份平均分割是否有誤的問題 。
魏某要求分割的5家公司注冊成立于李某和魏某結婚登記之后 , 其中吉林省溫馨鳥裝飾有限公司已被注銷 , 魏某提出不予分割 , 一審法院予以準許 , 對其余4家出資額及股份予以平均分割 。
現李某僅針對吉林省溫馨鳥集團有限公司、長春溫馨鳥名店廣場有限公司、北京溫馨鳥貿易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分割問題提出上訴 。
李某主張案涉3家公司登記在其與魏某名下的股份應歸各自所有 , 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 一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 并無不當 。
李某主張案涉3家公司股權平均分配 , 將導致公司股東會無法作出有效決議以致公司僵局 , 嚴重損害李某及公司全體員工的權益 。 經最高院了解 , 李某與魏某共同創立案涉3家公司 , 且魏某經營公司多年 , 李某對此亦予以認可 。
魏某明確表示其一直以公司利益為主 , 公司運營并未因離婚受到影響 , 李某對此未提出異議 。
因此案涉3家公司的股權平均分割 , 并不必然導致公司僵局 。
若李某擔心股權平均分割不利于公司經營 , 可以在本案確認股權權屬之后 , 與魏某另行協商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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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 關于案涉5套房產是否應予分割的問題 。
一審中 , 李某同意以競價的方式競得夫妻雙方共有房產 , 并由此拍得了32套房產 。
其中包括:珠海市吉大情侶南路50號鈺海帝景2單元301號房屋及-1層A028、A028-1號車位、珠海市橫琴新區濠江路8號琴海灣15棟701號及702號房屋的5套房產 , 李某未對上述案涉5套房產的分割提出異議 。
現李某上訴主張案涉5套房產系魏某提起離婚訴訟后 , 李某借款購買 , 不應予以分割 , 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 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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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 關于共同債務的問題 。
一審中 , 李某即主張存在案外人代付房款的情況 , 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
二審中李某雖舉示了六組142份證據擬證明案外人代付房款3100余萬元 , 但魏某不予認可 。
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已釋明代付人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
并未影響案外人實體權利 , 并無不當 , 最高院予以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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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 關于魏某是否存在隱藏、轉移、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
本案中 , 李某提出魏某存在隱匿巨額財產的行為 , 應將訴訟過程中發現魏某隱匿財產的90%判歸李某所有 , 但其并未提供魏某隱匿財產的具體線索 。
一審法院應李某請求到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查閱了相關刑事卷宗 , 并未發現有關魏某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陳述 。
李某主張一審法院應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相關刑事卷宗進行質證 , 無法律依據 , 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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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 一審判決對房產補償款給付期限的確定是否有誤的問題 。
一審法院判決魏某于一審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李某房屋價值補償款6266.30475萬元 , 李某于一審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魏某房屋價值補償款84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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