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網 “所長,我外出一個月,懷孕了再回來。”Excuse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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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 我外出一個月 , 懷孕了再回來 。 ”Excuse me?
問法網獲悉 , “所長 , 我外出一個月 , 懷孕了再回來 。 ”這是近日連云港市東海縣一名正在接受社區矯正的女罪犯 , 失蹤前向該縣駝峰司法所所長發出的短信內容 , 之后這名罪犯便關機失去了聯系 。 她為什么要向所長發出這樣一則信息呢?原來該女子試圖通過懷孕來逃避處罰 。 令人憤怒的是 , 其多次被法院判刑 , 但每次都因為其在懷孕或者哺乳而無法收監執行刑罰 , 并且每當監外執行期間臨近結束 , 該女子便“掐點”惡意懷孕 , 10年時間里生下5個孩子 。
【問法網|“所長,我外出一個月,懷孕了再回來。”Excuse me?】
案情回顧:2009年 , 罪犯王紅(化名)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 緩刑二年 。 在緩刑期間 , 王紅不知悔改 , 又因為多次入戶盜竊于2011年11月被法院撤銷了緩刑 , 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 。 10年時間里 , 王紅多次違法被判刑 , 但每次都因為其懷孕或者哺乳而未被收監執行刑罰 , 并且每當監外執行期間臨近結束 , 王紅便“掐點”惡意懷孕 , 共生下了5個孩子 。 一直到2021年3月 , 又一次期間臨近屆滿 , 一直未能成功懷孕的王紅試圖再次故伎重施 , 這就出現了開頭那荒唐的一幕 。 在發現罪犯王紅突然失蹤后 , 司法局立即將案情向東海縣檢察院通報 , 鑒于王紅此次的監外執行還剩不到一個月的時間 , 如果王紅已經懷孕 , 那她完全不需要突然失蹤 , 躲避矯正監管 。 于是檢察機關迅速啟動監督收監工作預案 , 聯合公安、司法成立專項工作組 , 設計抓捕方案 , 對罪犯王紅開展抓捕工作 。 工作組成員輾轉徐州、連云港多地 , 終于在連云港市區某處將王紅抓獲 。 由于抓捕工作的及時開展 , 沒有給王紅再次懷孕的機會 。 2021年4月7日 , 罪犯王紅被送押看守所 , 在送押前的談話中 , 王紅哭著對檢察官說:“我現在很后悔 , 不該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 也不該生這么多孩子 , 對孩子太不負責了 。 ”可惜這樣的悔恨來得太晚了 , 等待她的將是長達十多年的牢獄之災 。
基于對婦女和兒童的人道主義保護 , 我國刑法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規定了相對寬緩的刑事政策 , 但這一政策不應成為犯罪人逃避刑事處罰的抓手 , 子女工具主義有違人性 。
下面我們來看一看對于懷孕婦女有哪些刑事優待政策:
第一 ,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
第二 ,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可以宣告緩刑 , 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 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第三 ,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 , 案件尚未辦結 , 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
問法網小編在此提示大家 , 法網恢恢 , 疏而不漏 。 切勿在法律的邊緣游走 ,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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