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觀察 “炒鞋”背后有哪些法律風險?
近日,在一些球鞋交易平臺上,部分國產品牌的“限量款”球鞋價格大幅上漲,其中某國產品牌一款球鞋的價格漲幅達31倍,“國產球鞋遭炒作價格飆升”的話題一時間引發輿論熱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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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炒鞋”
簡單而言,就是把鞋買回來但不用于實際穿著,等到價格上漲時再賣出 。特別是一些限量款運動鞋,轉手就能賣出高價 。
受到籃球運動、嘻哈文化、明星文化等多重影響,很多年輕人逐漸熱衷穿“潮鞋” 。如今,球鞋市場的火爆,已經遠超昔日人們對一雙運動鞋的想象,球鞋已經不僅僅是生活中的穿戴品了 。
部分品牌商更是使用饑餓營銷的方式,通過發售高端球鞋限量款、明星設計款、不同品牌聯名款等多種方式提升品牌價值,并使用“抽簽”“預約”“排隊”等方式對特別款球鞋進行銷售,增加了稀缺性 。為購買到限量款球鞋,消費者不惜加價購買,甚至使用“技術手段”進行搶購 。加之各種中間商的層層加價,不僅加劇了球鞋的稀缺性,更使得球鞋價格上漲 。整個市場的購買者從大部分的普通消費者、少部分的收藏愛好者,開始逐漸演變為球鞋投資者,市場變得供不應求,“炒鞋”由此誕生 。球鞋垂直交易平臺也應運而生,交易平臺每賣出一雙鞋,要抽取一定的服務費、鑒定費、手續費等,使得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隨著鞋價的升高,平臺收益也在上漲 。與此同時,交易平臺與平臺用戶之間的矛盾也逐步凸顯 。
以案說法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了一批與球鞋相關的案件,這類案件中,原告在網絡交易平臺上購買了球鞋后,以球鞋存在走線不齊、鞋底污損、包裝瑕疵等問題為由,起訴平臺方,要求平臺方退貨退款或承擔賠償責任 。
但平臺方認為,原告是因在購買球鞋后價格持續走低,且不愿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故要求平臺退貨退款以彌補自身損失,但涉案產品的出賣方為平臺內賣家,原告要求平臺退貨退款屬于主體不適格 。法院經審理認為:
1.原告與平臺內賣家之間構成網絡購物合同關系
此類案件中,原告作為消費者在平臺購買球鞋,球鞋由平臺內賣家提供商品并收取貨款,故消費者與平臺內賣家構成網絡購物合同關系 。
2.若賣家交付了存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球鞋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了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
據此,若賣家延遲交付球鞋,或存在其他嚴重違約行為,導致消費者無法購買到符合合同規定的球鞋,消費者可起訴平臺內賣家進行維權,要求解除合同 。
3.原告與平臺之間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
此類案件中,平臺往往并非商品的銷售者,而只是提供個人閑置物品信息、查驗真偽、寄存等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消費者與平臺之間建立了網絡服務合同關系 。
其中某一案件中,原告主張因涉案鞋盒存在水漬,平臺未盡到售后服務義務,被告稱可以提供一模一樣的鞋盒 。法院認為,鞋盒作為包裝并非涉案商品的主體部分,其即使存在瑕疵,亦不構成根本違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果平臺提出通過提供新的鞋盒的方式予以補救,法院不持異議 。
“炒鞋”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球鞋購買者需要為自己買入球鞋以期高價賣出,賺取差價的“炒鞋”行為承擔市場風險,“炒鞋”看似是球鞋收藏者之間的個人行為,但大多是有組織有目的的活動,實質上是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
1.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若“炒鞋”者的網上買賣行為并非零星小額交易,而是構成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不僅需要登記,當通過電商平臺等渠道進行倒賣球鞋賺取的差價超過一定數額時,還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
2.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若球鞋網絡交易平臺利用球鞋價格波動對球鞋進行證券化或期貨化的交易,則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五條承擔法律責任 。
3.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若“炒鞋”者串通買斷貨源,制造稀缺,哄抬價格,則可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承擔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等法律責任 。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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