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報告制度 執行財產報告制度


財產報告制度 執行財產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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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執行人員沒有發行義務,成為失信人員而沒有報告你的財產狀況屬于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2、所謂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是指被執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財產給付義務時 , 必須按人民法院出具的《被執行人財產申報令》全面、真實地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 , 以證明自己沒有或暫時沒有履行能力,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制度 。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
4、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
6、擴展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被執行人應當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
7、 被執行人的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的,應當一并報告;被執行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也應當一并報告 。
8、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提交書面報告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當延長 。
9、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
【財產報告制度 執行財產報告制度】本文分享完畢 ,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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