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
澄清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遺漏,詞義表述不清或對比較復雜的事項進行說明,回答投標人提出各種問題 。修改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出現的錯誤進行修訂 。
【關于招標文件的修改問題】在法定的時間里,招標人有權對已經發出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 。招標人為了實現采購目標,擁有修改和澄清招標文件的權利是必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