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的級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區分:
1、第十六條 ,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 ,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 , 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 , 鄉科級副職;
2、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 , 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 , 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 , 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3、第十八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 , 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4、第十九條 ,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官的級別是怎么分的】5、第二十條 ,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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