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財產惡意轉移怎么認定

一般離婚案件中可以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
【離婚案財產惡意轉移怎么認定】【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 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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