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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些車輛于月底購入,應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如何計算繳納車船稅?
答: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車船的發(fā)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例如,某車輛發(fā)票開具日期為2012年12月28日,車輛登記日期為2013年1月5日,則該車輛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2012年12月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 。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shù) 。車船稅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繳納 。
例1:某納稅人于2012年12月28日購入1.6升排氣量小汽車并取得當日開出的發(fā)票,則該車輛2012年應繳納的車船稅為30元 (360÷12×1) , 并且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繳納 。逾期不繳納稅款 , 將從2013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例2:某納稅人于2012年2月10日購入1.0升排氣量汽車并取得當日的發(fā)票,車輛登記日期為2012年3月5日,則該車輛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2012年2月,該車輛2012年應繳納車船稅為165元(180÷12×11) 。
二、在我市登記的車輛在異地購買交通強制險,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后,在我市還需要繳納車船稅嗎?
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 , 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 。因此 , 如果車輛已在異地足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無需在我市重復繳納 。
三、在同一納稅年度內(nèi),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辦理轉讓過戶的,如何處理?
答:在同一納稅年度內(nèi),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
四、已完稅的車船發(fā)生盜搶、報廢、滅失的,如何處理?
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 , 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 , 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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