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規則第28條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8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
2、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記12分 , 醉酒駕駛機動車吊銷駕駛證 , 禁駕五年 。
3、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駕駛人未系安全帶記2分 。
4、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記2分 。
【交通規則第28條】5、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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