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退查期限是什么

【第一次退查期限是什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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