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簽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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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可以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的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 。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續簽簽幾年合同法律分析:主要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續簽可以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的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續簽簽幾年合同勞動合同續簽一般可以簽一年、三年、或者五年,可以簽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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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第二次續簽是幾年勞動合同第二次續簽幾年都可以,一年、兩年、三年等都可以,法律無具體規定 。個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 。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
勞動合同續簽也是根據這一期限來 。不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的要點:如何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 。
新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慎重考慮把握好兩個要點 。
考慮人員更新的需要,可以以短期限勞動合同為主 。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可以采取連續簽訂兩次較短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方法,使累計合同時間縮短,便利勞動者的更新 。但是,這樣做加重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與新法原則相沖突 。
從提高用工穩定性、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慮,應該以長期限勞動合同為主,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 。這樣也可以解決合同短期化的問題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勞動合同續簽簽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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