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刑事證據種類內容是什么

刑事證據種類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刑事證據種類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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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
(二)書證 。
(三)證人證言 。
(四)被害人陳述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
(六)鑒定意見 。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
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如下幾種:
證據有下列七種:
1、物證、書證 。
2、證人證言 。
3、被害人陳述 。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
5、鑒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 。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非常的多,隨著法律的越來越完善,極大的提高了我國辦案的效率 。因為現在經濟和科技的飛速的發展,犯罪的形式也越來越新穎,所以說豐富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非常有必要 。從另一方面來說給予了罪犯沉重的打擊 。
刑事證據的種類證據的種類有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
【法律分析】
物證是指以物質材料的存在、外形、質量、規格、體積等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物證作不同的分類:(一)從物證的體積大小的角度看,可以將物證分為宏觀物證和微量物證,常態物證 。(二)以物證賴以發揮證明作用的角度看,可以把物證分為:特征物證、屬性物證和狀態物證 。(三)從物證的形態角度看,可以把物證分為固體物證、液體物證和氣體物證 。(四)從人對物證的感覺與反應的器官進行角度看,還可將物證分為視覺物證、嗅覺物證、觸覺物證和聽覺物證 。刑事證據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 。這一定義概括了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證據的本質屬性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
刑事證據的種類有哪些,舉列刑事案件中,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刑事證據種類內容是什么】(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
【溫馨提示】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
刑事案件證據的種類有哪幾種八種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2、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6、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意見;7、檢查勘驗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尸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8、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
一、非法證據的范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制作或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
二、證據的審查要點是什么:
1、提供證據的證人與違紀人員之間的關系 。分析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或其它不良動機,及由此導致的提供虛假證據的可能性 。如果提供證據的證人與違紀人員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那么他們判斷事物的角度就有可能失去公正,就有可能提供虛假的證據;
2、提供證據的證人自身的自然狀況,包括年齡、健康狀況、認識事物的水平等,鑒別所提供證據的可靠性 。由于人們的自然狀況不同,對事物的認識能力、鑒別能力就存在著差異,所提供的證據的可靠程度就有所不同;
3、證據因時間、環境和條件的變化是否發生變化,從而鑒別證據的準確性 。隨著時間的推移,條件、環境的變化,證據本身可能會發生物理的或化學的變化,而失去本來的面貌 。證人還會產生記憶的誤差,甚至思想或感情上的變化,導致不同證據之間發生矛盾,或者同一證據之間前后發生矛盾 。這都會影響證據的準確性、真實性;
4、傳來證據在傳述、轉抄中是否有差錯;
5、調查人員在收集證據中,是否有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證據的差錯 。如詢問證人的筆錄記載是否有遺漏等等;
6、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從一證據和其他證據的聯系中來判斷證據的真實性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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