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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