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執行回轉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條件如下: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在執行完畢后,依審判監督程序被撤銷 。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所撤銷的,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務的一方應當返還 。
3、其他機關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后,被制作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法撤銷的 。
【法律依據】
【啟動執行回轉程序的條件有哪些】《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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