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義務(wù)制教育告訴我們,秦朝統(tǒng)一后施行了“統(tǒng)一貨幣”的制度,六國各式各樣的青銅鑄幣被替換成了圓形方孔的“秦半兩”錢,這也是秦始皇的一大功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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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結(jié)論當(dāng)然是基于“史料”的總結(jié),最重要的就是兩條:
及至秦中,一國之幣為三等,黃金以溢名,為上幣;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 。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 。然各隨時而輕重?zé)o常 。(《史記·平準(zhǔn)書》)《史記·平準(zhǔn)書》中的這段“太史公曰”,“一中國之幣為(三)等”的“三”字,在中華書局點校本中依據(jù)《漢書·食貨志》改為“二”字,完美地照應(yīng)了后文,因為后面只提到了“上幣”黃金和“下幣”半兩錢,沒有“第三種” 。
秦兼天下,幣為二等:黃金以溢為名,上幣;銅錢質(zhì)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 。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臧,不為幣,然各隨時而輕重?zé)o常 。(《漢書·食貨志下》)
這種文本邏輯的“通暢”如果沒有出土簡牘的旁證,絕對無懈可擊,可偏偏在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的《金布律》中有如下規(guī)定: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 。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翻譯過來就是:“行布”,也就是作為“流通貨幣”的布,是有明確規(guī)格的,只有長度八尺,橫寬二尺五寸的布,才能作為“行布”,布的質(zhì)量差或長寬不符合標(biāo)準(zhǔn)的,不允許作為“行布”使用 。
錢十一當(dāng)一布 。其出入錢以當(dāng)金、布,以律 。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jǐn),皆有罪 。
而每塊“長八尺、款二尺五寸”的“行布”稱為“一布”,兌換銅錢比例為1:11,官府出入銅錢抵兌黃金、行布,要按律執(zhí)行兌換率 。
在市場的“列”中,做買賣的“商人”與官府的“吏”,都不允許選擇性地收取“行錢”和“行布”,凡有拒絕挑選、拒絕“行錢”、“行布”者,市列伍長不告發(fā)、市吏沒有發(fā)覺,全都要治罪 。
“行布”與“行錢”的并列存在,已經(jīng)說明,至少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書寫人“喜”卒年,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之前,秦朝仍舊將“布”作為法定流通貨幣,而此時距離秦統(tǒng)一天下已近5年之久 。
所以,學(xué)界有人認(rèn)為《史記》和《漢書》此處記載有誤,秦統(tǒng)一之初,施行的是“行金”、“行布”、“行錢”的“三幣制”,而非“上幣”、“下幣”的“二幣制”,見羅運環(huán)《中國秦代漢初貨幣制度發(fā)微——張家山漢簡與睡虎地秦簡對比研究》(《新聞與傳播評論》,2012年第6期):
歷來學(xué)者皆贊同二幣制,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面世后,學(xué)者們又多認(rèn)為秦代行三幣制,這兩種傾向都不妥 。本文認(rèn)為:《史記·平準(zhǔn)書》“及至秦中,一國之幣為三等”之下,只言上幣和下幣兩等,當(dāng)是在表述秦朝前中期的三幣制和后期改行二幣制的情況中間有脫簡 。《漢書·食貨志》改為二等當(dāng)為班固或其父班彪的誤解,不合秦朝實際,不足為據(jù) 。其三,法定貨幣由三幣制改變?yōu)槎胖茣r間當(dāng)在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復(fù)行錢”之時 。這個問題看似迎刃而解,但更大的問題隨之而來,那就是:
“黃金”在秦朝到底是不是貨幣?更進一步地說,《史記》、《漢書》中“上幣”、“下幣”中的“幣”等同于現(xiàn)代“法定貨幣”的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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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說說“幣”:
幣,帛也 。(《說文》)上述的文獻(xiàn),虛點說上起西周,實則均為戰(zhàn)國末期至秦漢,乃至于東漢的文字,但其中的“幣”字使用,無論是“帛”還是“繡帛”,或是更寬泛的“玉馬皮圭璧帛”,都只是現(xiàn)代意義上的“財物”、“財富”的概念,而沒有涉及到現(xiàn)代意義上“貨幣”最重要的標(biāo)準(zhǔn)——“交易媒介” 。
四曰幣貢 。(《周禮·大宰》 。司農(nóng)注:“繡帛 。”)
幣曰量幣 。(《禮記·曲禮》)
用圭璧更皮幣 。(《禮記·月令》)
事之以皮幣 。(《孟子》)
寡君是故使吉奉其皮幣 。(《左傳·襄公二十八年》)
請具車馬皮幣 。(《戰(zhàn)國策·齊策三》)
凡執(zhí)幣者 。(《儀禮·十相見禮》 。疏:“玉馬皮圭璧帛,皆稱幣 。”)
也就是說,“幣”不等于“貨幣”,“貨幣”卻一定是“幣” 。
詳見《管子·國蓄》:
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漢,珠起于赤野,東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 。水絕壤斷,舟車不能通 。先王為其途之遠(yuǎn),其至之難,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為上幣,以黃金為中幣,以刀布為下幣 。注意,一般認(rèn)為《管子》一書作于戰(zhàn)國至秦漢之際,所以其表述的“經(jīng)濟思想”與我們的討論時代恰恰相符 。
三幣握之則非有補于暖也,食之則非有補于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 。
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九 。
先王知其然,故不求于萬民而籍于號令也 。
這段話,首先討論了“幣”的產(chǎn)生,恰恰由于其產(chǎn)地距離“周”非常遙遠(yuǎn),所以獲取困難,即“故托用其重”,這個“重”實為“價值高”、“數(shù)量少”之義 。所以,用價值最高的“珠玉”作為“上幣”,其次的“黃金”作為“中幣”,以最容易獲得的“刀布”,也就是“青銅鑄幣”和“實物”作為“下幣” 。
緊接著,討論的是“幣”的功能,即“先王以守財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這一條非常重要,翻譯過來就是,先代圣王用“幣”來“積蓄財富”,以為國用,也就是其價值是唯一的——“財政工具” 。
再向下看,為什么要用它呢?因為今天的人君,征收臨時的“貨幣稅”,也就是十日、八日、五日、當(dāng)日的索求對經(jīng)濟的毀傷效果各有不同,越“急”則對社會經(jīng)濟的毀損越大 。
正因為“先代圣王”了解這個規(guī)律,所以,才不直接向百姓索求,而使用“貨幣號令”(所謂“輕重之術(shù)”)作為手段 。
說得直白點,就是在秦漢時代所有“貨幣思想”的起點,都是為了“財政”服務(wù),“貨幣”的交易功能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國民經(jīng)濟相關(guān)的影響,那都是“連帶考慮”,“小問題” 。也正因為如此,建立在“交易”基礎(chǔ)上的“現(xiàn)代經(jīng)濟學(xué)”中的“貨幣”決不能和上文中的“幣”畫等號 。
故此,依據(jù)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的記載,秦朝的“錢”、“金”、“布”確實是并列存在的概念——“其出入錢以當(dāng)金、布,以律 。”但是,同在《金布律》中,卻只有“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也就是說,在市場交易中,不允許挑選、拒收“行錢”、“行布” 。
只見“行錢”、“行布”,卻無“行金”之語,難道不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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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中明確寫道:
金不青赤者,為行金 。也就是說,到西漢呂后二年時,“行金”和“行錢”的“雙幣制”是確定的,并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對應(yīng)秦律,就會發(fā)現(xiàn),無論是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金布律》還是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金布律》,都沒有提及“行金”,當(dāng)然,也沒有專門的《錢律》篇目 。
秦簡是不是因為罪行太小,所以寫漏了?
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陽市文物處撰寫的《湖南益陽兔子山九號井遺址發(fā)掘簡報》(《文物》,2016年第5期),其中所發(fā)表的秦簡三二顯示:
十月已酉,劾曰女子尊擇不取行錢,問辭如劾,鞫審 。已未,益陽守起、丞章、史完論刑(字為:左食,右外乃內(nèi)又)尊市,即棄死市盈十日,令徒徙棄冢間 。十月已酉,查秦代朔閏表,應(yīng)為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歲首,起訴一位名為“尊”的女子“擇不取行錢”,也就是拒收“行錢”,問審及復(fù)審均事實無誤,當(dāng)月,由益陽守,按益陽為縣,應(yīng)為名為“起”的縣令,縣丞“章”,令史“完”定罪為“棄市”,將人殺死后,死尸在“市”暴尸十天,然后讓徒隸移“尊”的尸體到亂葬崗丟棄 。
也就是說,“擇不取行錢”的刑罰是“棄市”死刑,遠(yuǎn)比《二年律令》中的“罰金四兩”為重,當(dāng)然不能算是“小罪”,而“金”又是和“布”并列的“財物”,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秦制之下,確實沒有“行金”,但“黃金”仍舊是“上幣” 。
【秦始皇統(tǒng)一貨幣還有什么,秦始皇是東方人還是西方人】通俗地解釋一下,“黃金”是“上幣”,卻不是市場中流通的“貨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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