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從你進公司那天算到辭退當日的實際工作年限,如2011年2月5日開水工作,那么到這個月是2年9個月,要補償你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
按照4000算的話至少是:3*4000=12000
擴展資料: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文章插圖
1、公司無正當理由辭退您的,需要給經濟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
2、公司勸退您的,您接受的,公司需要給經濟補償金+1(代通金),不過代通金,只有在規定的三種情形才必須支付的,不是該三種情況,可以不支付,但是協商嘛,肯定要給啦;
3、關于年終獎,在司法實踐中,要看您的員工手冊,公司內部規定有沒有明確規定有無年終獎(即便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有證據證明公司已向所有在職員工發放了當年年終獎的),如有,您被迫辭職的,應該折算給您的;
【公司合約未滿1年被裁員,怎么補償員工】先協商(同時注意收集證據),談攏被辭退的,可以,屆時可以主張加班工資、社保、年休假之類的東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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