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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歷史上 , 約翰王也曾經和周厲王一樣“專利” , 他也是將森林權利轉移到國王手中 。圖為英國一處森林景象 。(人民視覺/圖)
古代的山澤森林中有很多資源 , 如狩獵的動物及其毛皮、木材、藥物、蘑菇、湖泊中的水產品等 , 這些原本是天然資源 , 在古老的習慣法時代 , 各氏族或部族分別對各自不同區域的山澤森林享有不同的權利 , 這些權利源自漫長歷史中各種復雜博弈形成的慣例 , 并以習慣法的方式得到普遍承認 。
【數罟不入洿池,“數罟不入洿池”:孟子論森林使用權的習慣法】在進入早期國家時代以后 , 氏族屬民通過向保有山澤森林權利的領主繳納一定收獲 , 而得到相應的捕獵、采集或捕撈權 , 如《詩經·豳風·七月》中記載早期周人的農民入山狩獵 , “言私其豵 , 獻豜于公” , 即將部分獵獲獻給領主 , 自己得到剩下的獵物 , 農民和領主根據不成文的習慣法 , 分別保有各自對于山澤森林資源的權利 。
在封建時代 , 沒有誰可以宣稱自己有權壟斷山澤森林的全部利益 。周厲王曾經嘗試擴大王權 , 將這種層層保有的山澤森林權壟斷為國王所有 , 并任命榮夷公實行“專利” 。當時的《微 鼎》銘文提到了掌管“籍司九陂” , 《逨盤》銘文也提到“司四方虞林 , 用宮御” , 即王室控制山林水澤的巨大利益 。清華楚簡《芮良夫毖》中記載領主芮良夫向厲王抗議 , 杜勇指出:“山林水澤之利本來為各級封君共享 , 厲王革典變成獨占天地百物之利”(《清華簡與古史探賾》) 。周厲王的“專利”行為 , 遭到了貴族階層的反擊 , 將其驅趕出去 , 又恢復到封建習慣的軌道上去 。
其后幾百年 , 隨著周代的“禮崩樂壞” , 封建時代的習慣解體 , 代之而起的是孟子生活時代強大的王權和財政汲取體系 。體現在山澤森林權上 , 就是王權壟斷的擴大 , 封建私權的坍塌 。《孟子·梁惠王下》記載 , 齊宣王向孟子詢問周文王時代的王家獵苑有七十里 , 而我的王家獵苑只有四十里 , 但為何民眾卻覺得周文王的獵苑太小了 , 而我的獵苑太大了?孟子回答說 , 周文王的獵苑 , “芻蕘者往焉 , 雉兔者往焉 , 與民同之” , 領主和農民都可以進入采集木材或狩獵 , 按照古老習慣享有各自的權利 。但是齊王你的獵苑 , 別人到里面殺一只鹿 , 也等同于殺人罪 。
從戰國的齊國官印來看 , 有“亡麋”“麋鹿之禁”等印章 , 顯然齊國設立有專門掌管國有獵苑的官職 , 實行“專利” 。
《商君書·墾令》直接規定要“壹山澤” , 即將山澤森林的資源全部收歸國君所有 , 那么“惡農、慢惰、倍欲之民無所于食” , 即君主把這些全部收歸己有不但有經濟利益 , 而且那些不好好給國君耕田的農民 , 再也沒有去處和逃避的地方 , 只能老老實實耕田和打仗 。龍崗秦簡《禁苑》中就規定 , “諸禁苑為耎 , 去苑卌里禁 , 毋敢取耎中獸 , 取者□(缺一字)罪” , 嚴格禁止任何人觸碰皇家的山澤森林資源 。
對于戰國時期出現的這一波對森林的“專利” , 孟子提出強烈反對 , 在他看來 , 對于山澤森林的使用 , 要給民眾留下空間 , 而不是君主獨享 。君主獨享的山澤森林 , 一座座山頭就像是一個個陷阱一樣 , 民眾稍有不慎在某處荒山獵獲到兔子 , 或者野外湖泊捕撈到水族 , 都會觸碰到法網 , 這是下等的與民爭利行為 。
對于山澤森林的使用 , 孟子主張尊重古老的習慣法 , 我們熟知的那一段“數罟不入洿池”和“斧斤以時入山林”(《梁惠王上》)其實就是在描述周代社會對山澤森林資源使用的不成文習慣法 , 這類周代的描述也見于《逸周書·大聚》《文傳》等篇以及后來的齊國法律《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等 。日本學者工藤元男就指出 , 這些內容是當時早就存在的習慣法 。孟子強調了什么時候能網魚 , 什么時候能進森林砍樹這一大段 , 其實就是將對山澤森林的使用 , 要恢復到原初那種“共享”的畫面 。
英國歷史上 , 約翰王也曾經和周厲王一樣“專利” , 他也是將森林權利轉移到國王手中 。在貴族反抗約翰王之后 , 簽訂的《大憲章》第47條 , 就明確規定“所有本朝所圈之禁苑將立刻解禁” , 這和西周貴族取得的成就是一樣的 。除了《大憲章》 , 當時還專門有《森林憲章》 , 1217年與《大憲章》一起頒布 , 確保山澤森林之權不被“專利” , “它限制了國王對英格蘭各地大片林地享有的權利 , 允許平民百姓在這些森林里放牧牲畜、挖掘水渠和從事其它關鍵的農業活動 。在此之前 , 森林法極其嚴苛 , 受到土地所有者們的極大怨恨”([英]丹·瓊斯《金雀花王朝》) 。
孟子的思想 , 與“森林憲章”之類相通 , 開放森林權 , 對于貴族和平民都有共同利益 。孟子正面評價世家貴族 , 將他們稱為“喬木”“巨室” , 并提出“為政不難 , 不得罪于巨室”(《孟子·離婁上》) 。因為他知道 , 在戰國那種超級王權崛起的背景下 , 貴族和平民之間恰恰具有共同的利益 。
(作者系大學教師、歷史學者)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觀點 , 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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