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履行條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相應擔保 。
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條之規定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不安抗辯權履行條件是什么】(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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