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數額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六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濫用職權罪的數額標準】(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
推薦閱讀
- 盡心盡力的意思是什么
- 寫給老師的離別祝福語
- 雙關句是什么意思
- 打印機的真偽怎么辨別
- 被稱為天下奇觀的景色有哪些
- 唯美的傷感的句子
- 屬牛的過生日祝福語
- 功是成的什么
- 獨一無二的微信說說精選 朋友圈個性說說霸氣版
- 頄怎么讀 頄的拼音是什么
